导航:首页 > 保健知识 > 保健食品工艺

保健食品工艺

发布时间:2020-07-03 04:05:49

1、保健食品代加工需要哪些手续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真实有效地址即可)。
注册资本。
股份比例。
经理、高管谁来当任。
三位高管银行U盾。
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GB7718-2011中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
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保健食品原料需要是新资源食品,食品原料吗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知品原料管理的通知》(51号文件)规定: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的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
第十八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道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 食品专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根据以上规定,以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至少必须提供: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2、生产企业提供的,该原料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的证明材料;3、所用原料与新资源食品在质量、工艺、食用安全等方面实属质等同的承诺书。
新资源食品做原料,用首家申报新资源食品的厂家最合适,但如果能找到同类的厂家,只要有公布的相关许可也是可以的。

3、保健食品生产日期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 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
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和附件2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识内容及其标示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还可使用按1.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 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净含量及固行物含量
3.1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
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有所有固行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X)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X)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3.4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4 配料
4.1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5 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 能量
5.2.1 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营养素
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 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 蛋白质、氨基酸及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 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5.4其它功效成分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 "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件2)。
6 保健作用
6.1 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 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 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 可以"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7 适宜人群
7.1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7.3 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8 食用方法
8.1 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只、瓶、袋、匙……。
8.2 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8.3 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 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 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 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8.7 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日期标示
9.1 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 保质期……个月 B 保质期至…… C 在……之前食(饮)用 D ……之前食(饮)用
9.2 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1996-08-12。
9.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0 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健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11 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 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1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12.2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12.3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 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平行。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者的地址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13 特殊标识内容
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射食品"或"本品经辐射"。
13.2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射"。
13.3 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位置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警示性标示内容"。
附件 2 功效成分表的标示方式
示例1 功效成分表
每100 克 (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中:
人参皂甙 500毫克
香姑多糖 40毫克
维生素C 100毫克
示例2 功效成分表
每100 克 (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中:
人参皂甙 10-1000毫克
香姑多糖 30-40毫克
维生素C ≥100毫克

4、什么叫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亦称功能性食品。一个特定的食品种类。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于特定人群食用。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4)保健食品工艺扩展资料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1、生产及配方组成不同。

(1)、药品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都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并通过药理、病理、病毒方面的严格检查及多年的临床观察,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投入市场。

(2)、保健品根本勿需经过医院临床实验,可直接投入市场。这样,属于药品的必然具有确切的疗效和适应症,不良反应明确;属于保健品的则不然。

2、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同。

(1)、药品维生素类产品(药字号),必须在制药厂生产,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很高,比如空气清洁度、无菌标准、原料质量等,要求所有的制药都要达到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规范)。

(2)、食品的维生素类产品(食字号),则可以在食品厂生产,标准比药品生产标准低。

3、疗效方面的区别。

(1)、作为药品,一定经过大量临床验证,并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SFDA)审查批准,有严格的适应症,治疗疾病有一定疗效。

(2)、作为食品的保健品,则没有治疗作用,仅仅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即可上市。

4、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方面的不同。

(1)、作为药品,一定要有经过SFDA批准的详细的使用说明书,适应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十分严谨。

(2)、作为食品的保健品,说明书不会这样详细、严格。

5、生产保健食品需要达到什么许可条件?

生产保健食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保健食品工艺扩展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6、保健食品开发流程

一:项目风险规避
1、 项目立项的论证科学性
(1) 产品配方论证
A:配方原料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四个法律文件。
B:配方中配伍科学性及文献支持率。
C:该配方在已上市的药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差异化提炼。
D:产品原料的社会性价比。
(2) 产品工艺论证:
A:产品剂型筛选。
B:产品工艺路线设计。
C:产品制备工艺选择。
D:产品生产成本控制。
(3) 产品功能选择论证
A:功能的选择的科学文献及行业专家支持。
B:功能选择的法规风险明晰。
2、 项目技术创新点的开发
(1) 产品配方创新
A:配方新原料的选择和使用。
B:配方组合新功效、新技术的制定。
(2) 产品制剂论证
A:产品剂型与适用人群消费心理匹配的优化选择。
B:制备工艺的先进度。
(3) 产品功效差异化
A:原料新功效的差异化。
B:新制备工艺功效促进。
3、 项目市场竞争评估
(1) 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
(2) 产品市场差异化比较。
4、 项目政策风险论证
(1) 配方和工艺审评专家意见分歧。
(2) 检验方法、实验方法和依据法规理解不统一。
(3) 不良反应发生对使用原料的限制。
(4) 突发事件导致审评工作暂停。
(5) 新能源、新功能的法规突破以及探索性研究投入。
二:项目运行控制
1、 项目责任主体明确
(1) 招投标选定项目实施经理。
(2) 确定项目监督人员及职责。
2、 项目进度控制
(1) 项目进度表上墙张示。
(2) 项目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报批。
(3) 项目每周有计划及会议反馈。
3、 项目质量控制
(1) 项目质量实行技术和质量监督双轨机制。
(2) 制约项目关键技术难点汇集,专项专家解决。
(3) 影响风险要素预防机制及责任到人。
(4) 项目监督人员认可及下一环节的启动并进。
4、 项目预算控制
(1) 实行项目财务预算管理
(2) 项目预算方案上级报批
(3) 项目支出及价值创造经济分析。
(4) 预算超节责任处罚奖惩。
5、 项目人激励机制
(1) 项目人须鉴定项目责任状。
(2) 项目质量、进展、安全与实施团队、工资奖金互为关联。
(3) 绩效考评中根据甲方反馈评定项目绩效。
三:客户沟通机制
1、 甲乙双方项目责任人职责明确明示。
2、 乙方项目实施人员及联系方式送甲方备案。
3、 项目主管每月主动与甲方项目负责人交流沟通一次,双方联系方式双方单位
备案约定。
4、 每半月以公函固定形式向甲方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要求甲方文字回复。
5、 建立特殊情况处理应急机制。
四:项目实施评定
1、 客户认可度
(1) 本项目不满意处。
(2) 再次合作的可能性。
(3) 甲方项目外收益。
2、 项目进度评估
(1) 合同执行情况。
(2) 项目管理问题分析。
3、 项目成本控制(略)
4、 项目创新评定
(1) 技术创新。
(2) 管理创新。
(3) 能力提升。

7、想生产成保健食品,需要办什么证

生产保健品,如果你有厂房,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税务部门、药监部门这些是少不了的。如果你没有厂房,要生产某种产品,你要联系一家能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该企业除了是合法单位外,必须通过GMP认证才有资格生产。产品上市前,你也得办好企业标准、产品生产标准(配方、工艺流程等)、保健批文等相关的文件。

8、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什么规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保健食品的规定如下: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
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
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
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
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
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
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
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
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
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
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
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
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
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
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此外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9、我要加工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时,若产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有改变,必须作为另一种新的保健食品,按国产、保健食品的程序和要求重新申报。

与保健食品工艺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