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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则

发布时间:2020-07-02 07:02:17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
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
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
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
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
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
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
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
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
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
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
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
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 “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表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 < 1000 mL Q ≥ 1000 mL 毫升(mL) (ml) 升(L ) (1) 质量 Q < 1000 g
Q ≥ 1000 g 克(g)千克(kg)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 ≤ 50 mL; Q ≤ 50g 2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
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
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
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
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
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
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C)。
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
顺序号。
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11.3 营养标签
4.1.11.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
照GB 13432 执行。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
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
类;味精。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4 推荐标示内容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4.4.2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
的说明。
4.4.3 致敏物质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
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4.3.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5 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
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
用香料。
B.2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
(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
(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
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
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B.4.2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 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
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
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C.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选用但不限
于这些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
致。
C.2 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
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
C.2.1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赠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25)克。
C.2.2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25 克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 克(或不低于
60%)。
C.2.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
净含量:200 克规格:5×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40 克×5;
净含量:200 克规格:5 件;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200 克规格:80 克×2 + 40 克。
C.2.4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3,B 产品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 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C.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3 月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
(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 贮存条件的标示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 - ×× ℃保存;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
温度:≤××℃,湿度:≤×× %。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哪些新变化

《通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内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方面,与2010版《通则》相比,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

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一个《通则》,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与“一企一证”原则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加强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将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监督检查,不仅缩短企业办证时限,而且使许可和监管活动紧密联通。

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
条件、要求和内容。第一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企业延续和变更事项仅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二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
求,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自行检验;第三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可通过提供影像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第四简化了许可文书,
对于申请材料和审查文书进行简化,方便许可实施。

3、食品上的营养成分表怎么算健康?

1每百克含蛋白1~3克,脂肪不超5克,添加剂不超过3种,钠不超0.1克。

2 卫生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四十三)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2.间接计算:
A. 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B. 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二十一)关于能量及其折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产生能量的总和。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

(二十二)关于蛋白质及其含量。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 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如下),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蛋白质折算系数对

(二十三)关于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总脂肪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总和获得的脂肪含量。
(二十四)关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单糖、寡糖、多糖等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加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二十五)关于食品中的钠。
食品中的钠指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和。食盐是膳食中钠的主要来源。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健康成年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5g,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g,但膳食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盐平均摄入量远高于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水平。过量摄入食盐可引起高血压等许多健康问题,因此倡导低盐饮食。
(二十六)关于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1个或1个以上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 肪酸的总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氢化油的除外)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3

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哪些新变化?新内容

《通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内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方面,与2010版《通则》相比,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

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一个《通则》,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与“一企一证”原则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加强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将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监督检查,不仅缩短企业办证时限,而且使许可和监管活动紧密联通。

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
条件、要求和内容。第一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企业延续和变更事项仅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二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
求,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自行检验;第三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可通过提供影像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第四简化了许可文书,
对于申请材料和审查文书进行简化,方便许可实施。

5、GB28050的具体内容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具体内容:http://wenku.网络.com/view/f19fb4b569dc5022aaea006f.html

6、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6取代了哪些

《通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内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方面,与2010版《通则》相比,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

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一个《通则》,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与“一企一证”原则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加强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将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监督检查,不仅缩短企业办证时限,而且使许可和监管活动紧密联通。

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
条件、要求和内容。第一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企业延续和变更事项仅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二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
求,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自行检验;第三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可通过提供影像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第四简化了许可文书,
对于申请材料和审查文书进行简化,方便许可实施。

7、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正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
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
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
称。
2.7.1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
或“减少”等。
2.8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 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
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
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
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
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
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
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 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
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
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1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 中的其他成分。
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
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 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
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
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 和表C.4。
5.3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 中相应的一
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1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 克(g)和(或)每100 毫升(mL)和(或)每
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
点或推荐量规定。
6.2 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
限值应符合表1 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 当标示GB14880 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 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
所列营养素之后。
表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6.4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8、食品审查通则

2016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该《通则》分总则、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结果与检查整改、附则5章56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9、食品GMP是什么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GMP,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食品GMP是指食品优良制造标准。我国食品行业应用GMP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为加强对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原国家商检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最低要求》。该规定是类似GMP的卫生法规,于1994年卫生部修改为《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1994年,卫生部参照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RCP Rev.2—1985《食品卫生通则》,制定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国家标准。随后,陆续发布了《罐头厂卫生规范》、《白酒厂卫生规范》等19项国家标准。
虽然上述标准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由于标准本身的局限性、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滞后性、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和设施的落后状况,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监管措施力度不够,这些标准尚未得到全面的推广和实施。为此,卫生部决定在修订原卫生规范的基础上制定部分食品生产GMP。2001年,卫生部组织广东、上海、北京、海南等部分省市卫生部门和多家企业成立了乳制品、熟食制品、蜜饯、饮料、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等五类GMP的制、修订协作组,确定了GMP的制定原则、基本格式、内容等,不仅增强了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而且增加并具体化了良好操作规范的内容,对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严格的检测系统提出了要求。人用药方面,1988年在中国大陆由卫生部发布,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几经修订,最新的为2010年修订版。
几十年的应用实践证明,GMP是确保产品高质量的有效工具。因此,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GMP作为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必备程序之一。

10、GB13423-1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年4月第1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2
营养素 nutrient
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过实验获得的 —— 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 —— 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
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4.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4.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
4.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
* 包括婴幼儿食品。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规定标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 “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5.1.2 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
5.1.3 能量和营养素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规定标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规定标示。
5.1.6 日期标示及贮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1.6.3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5.1.7.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5.1.8 产品标准号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规定标示。
5.1.9 质量(品质)等级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规定标示。
5.1.10 其它强制标示内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规定标示。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 允许标示内容
5.4.1 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表1
项 目
声 称
界 限(不高于)
能 量

固体食品:170kJ / 100g
液体食品:80kJ / 100mL

液体食品: 17 kJ / 100mL
脂 肪

固体食品:3g / 100g
液体食品:1.5g / 100mL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 (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 ;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固体或液体食品:0.1g / 100g(100mL)
胆固醇

胆固醇
固体食品:20mg / 100g
液体食品:10mg / 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胆固醇
固体或液体食品:5mg / 100g(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糖(指所有的单糖和双糖)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100mL)


固体食品:120mg / 100g
非常低
固体食品:40mg / 100g

固体食品:5mg / 100g
注:饱和脂肪指脂肪中的脂肪酸是饱和的,但以脂肪计。
5.4.2

与保健食品通则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