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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媒保健品

发布时间:2020-06-30 15:51:13

1、《目前在中国,所有保健品都是骗人的,没有例外》,是人民日报发的吗?

人民日报属于权威媒体,并不会做这样片面的判定,这样的标题是自媒体一贯的吸引人的标题党!

2、适合登保健品广告的报纸有哪些?

广西的话,南宁信之港报不错哦!每周四刊一期,是广西最大的信息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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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新《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法中,对违反上述条款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第五十八条进行了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新《广告法》还在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处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规制。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4、报媒(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北京市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武建青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在营登记机关:海淀分局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5号瑞兴写字楼O座205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青
成立时间:2008-05-15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10801102920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5号瑞兴写字楼O座205室

5、请问.最近在报纸上刊登的活力旺盛丸是国家准字号药品吗?

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它不是药品也不是"国产保健食品" 。附检索结果:
"国产药品" 关键字 "活力旺盛丸" 的内容列表 , 共有 0 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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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健品广告曝光后 为何仍然能够在媒体上肆无忌惮地刊播

推荐阅读?E? “清肠”类保健品被曝光的概率较高,原因何在?清肠类保健品是否真的有效呢? 徐华锋:在国家批准的保健品功能中,确实包含了“润肠通便”这项功能。但具体产品需具体分析。夏季是清肠、减肥、美容等保健产品销售的旺季,生产这些产品的厂家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也在增多,从概率上讲,被曝光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再则,国家也加强了对保健品违法广告的监管及曝光力度。 搜狐健康:请问保健品违规宣传的手段有哪些? 徐华锋:我认为最主要的有两种,第一种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西药等违禁成分;第二种是做广告时,其所宣传的功能超出了该保健品通过审批时上报的功能,夸大宣传,甚至无中生有。 我们发现有不少保健品违法宣传广告被多次曝光,但是依然继续在媒体上肆无忌惮地刊播,请您分析一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 徐华锋:我认为同一个产品违规广告反复出现说明违规是有其“土壤”存在的。媒体、保健品企业、监管部门等都有责任。 第一,保健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确实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致使企业有漏洞可钻。部分媒体看中企业广告带来的短期利润,而不以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目标,放纵企业虚假宣传的行为。 第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严格。据我了解,针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多数是以罚款形式来体现的。如果罚款数额没有触及到企业违规的底线,远远低于企业由广告带来的收益,处罚起来不痛不痒的话,难免会出现企业不断违规的情况。要杜绝这个问题,其实需要媒体、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等各相关方面共同的努力。 目前很多消费者都有一个疑问,不知道保健品到底有用没用。有项调查表明:八成人错误地以为保健品有副作用。请问,保健品的公信力为何如此之低? 徐华锋:保健品确实存在一个如何获得公众信任的问题。其实,我国在保健品的审批上是非常严格的。早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品的功效、配方、生产工艺等进行严格把关。国家审批机构会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动物和人体试验,确认其有明确的保健功效后,才会批准上市。所以,保健品肯定是有作用,有保健效果,否则也就不能通过审批。 当然,不可否认,有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或宣传时弄虚作假。此外,从消费者心理角度来分析,多数人在购买保健品时希望能取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保健品的功效其实是很缓慢的,这难免令人失望,这也是消费者觉得保健品可信度不高的一个原因。 请问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该注意什么? 徐华锋:首先要分清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我国对保健品的定义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保健品不是药品,它是食品的一种,其作用是缓慢的、隐性的;而药品的作用则是快捷的、显性的。 其次有病了一定要去正规医院治疗。保健品针对的主要对象是亚健康人群,一是预防保健的功能,二是病人康复后的调养功能。 第三要理性对待保健品的适用范围、人员等,避免轻信广告的诱导。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仔细阅读产品标签,看清适宜人群,每个产品并不是适合所有人。查看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识,以及批准文号等信息。同时,掌握一定的健康知识,理性对待保健食品,科学选择,合理使用。

7、医药、保健品做媒体投放时怎样报批?

如果是处方药,不允许在大众媒体做广告,就不存在报批的了问题了。
非处方药和保健品需要将相关的准备发布的广告内容及生产资质证明、销售许可证明、临床试验材料、产品检验材料等等一些资料交由药监和工商部门审核,批准以后要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内容来进行宣传,否则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虚假宣传来处罚。

8、对保健品虚假宣传如何定罪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8)报媒保健品扩展资料:

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9、保健品请媒体打广告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保健品发布广告必须先经过审批,并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具体程序如下:

保健品广告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保健品广告审批。

二、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

三、申办条件:
(一)审查范围:
1、省内企业生产的保健品;
2、省内进口保健品代理机构总代理的保健品。
(二)申办单位:
1、保健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
2、受保健品生产企业委托代为办理广告的经营企业或广告经营单位。

四、申报资料:
(一)《保健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申办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按要求填报。为避免混淆,在报送广告申请时,应一个广告申请对应一个电子版文件,且该电子版文件名称应体现所对应的广告申请。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说明书。
(七)保健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十)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报资料按顺序用A4纸准备。

五、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和申报资料。
2、受理。申请及申报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查。按照《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4、决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同意核发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5、送达。向申请人送达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文书或不予核发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自正式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保健品广告审批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

各省的具体规定略有不同,但大同小异。

10、315曝光的保健品 都有哪些品牌?

推荐阅读?e? “清肠”类保健品被曝光的概率较高,原因何在?清肠类保健品是否真的有效呢? 徐华锋:在国家批准的保健品功能中,确实包含了“润肠通便”这项功能。但具体产品需具体分析。夏季是清肠、减肥、美容等保健产品销售的旺季,生产这些产品的厂家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也在增多,从概率上讲,被曝光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再则,国家也加强了对保健品违法广告的监管及曝光力度。 搜狐健康:请问保健品违规宣传的手段有哪些? 徐华锋:我认为最主要的有两种,第一种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西药等违禁成分;第二种是做广告时,其所宣传的功能超出了该保健品通过审批时上报的功能,夸大宣传,甚至无中生有。 我们发现有不少保健品违法宣传广告被多次曝光,但是依然继续在媒体上肆无忌惮地刊播,请您分析一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 徐华锋:我认为同一个产品违规广告反复出现说明违规是有其“土壤”存在的。媒体、保健品企业、监管部门等都有责任。 第一,保健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确实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致使企业有漏洞可钻。部分媒体看中企业广告带来的短期利润,而不以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目标,放纵企业虚假宣传的行为。 第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严格。据我了解,针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多数是以罚款形式来体现的。如果罚款数额没有触及到企业违规的底线,远远低于企业由广告带来的收益,处罚起来不痛不痒的话,难免会出现企业不断违规的情况。要杜绝这个问题,其实需要媒体、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等各相关方面共同的努力。 目前很多消费者都有一个疑问,不知道保健品到底有用没用。有项调查表明:八成人错误地以为保健品有副作用。请问,保健品的公信力为何如此之低? 徐华锋:保健品确实存在一个如何获得公众信任的问题。其实,我国在保健品的审批上是非常严格的。早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品的功效、配方、生产工艺等进行严格把关。国家审批机构会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动物和人体试验,确认其有明确的保健功效后,才会批准上市。所以,保健品肯定是有作用,有保健效果,否则也就不能通过审批。 当然,不可否认,有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或宣传时弄虚作假。此外,从消费者心理角度来分析,多数人在购买保健品时希望能取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保健品的功效其实是很缓慢的,这难免令人失望,这也是消费者觉得保健品可信度不高的一个原因。 请问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该注意什么? 徐华锋:首先要分清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我国对保健品的定义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保健品不是药品,它是食品的一种,其作用是缓慢的、隐性的;而药品的作用则是快捷的、显性的。 其次有病了一定要去正规医院治疗。保健品针对的主要对象是亚健康人群,一是预防保健的功能,二是病人康复后的调养功能。 第三要理性对待保健品的适用范围、人员等,避免轻信广告的诱导。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仔细阅读产品标签,看清适宜人群,每个产品并不是适合所有人。查看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识,以及批准文号等信息。同时,掌握一定的健康知识,理性对待保健食品,科学选择,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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