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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金多莱

发布时间:2020-06-29 19:27:54

1、降糖保健品这么多,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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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保健品代理哪家好

首先我给你的建议就是你最好选一个大的厂家,最好是中国国内的比较知名的集团,当然是那种有自己正规生产,研发的集团。其次考虑市场需求而后决定做什么,不要盲目跟风,什么国外之内类的,现在老百姓都不傻,还是找个踏实的品牌做会比较好的。
至于利润方面,当然是周转率越高越好,利润空间大的货品不一定好卖,好卖了自然利润会容小,还是要自己决定的。
听说有个华仁集团挺好的,就是生产非pvc软液输袋的集团,他们好像做药品和保健品这一块,你可以自己上网看看

3、中科众鹏惠泽的保健品是真的吗?够十星级会员就可免费住进他们的敬老院是真的吗?周围有的老人都花了十几

保健品诈骗公司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迎泽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工商泽并罚字(2016)第173号
当事人:陶锐,男,汉族,现年45岁。
201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陶锐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1号B座303室从事“金多莱”牌壳寡糖复合胶囊保健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我们报请分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陶锐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1号B座303室,从事“金多莱”牌壳寡糖复合胶囊保健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于2016年8月25日被我局查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201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两张,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201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违法事实。
本局2016年9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并工商泽并罚告字(2016)21号《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迎泽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4、壳寡糖有哪些功能

总起来讲有三调(调节免疫、调节PH值、调节荷乐蒙)、三降(降血脂、降血糖、降血压)、三排(排胆固醇、排重金属离子、排毒素)、三抑(抑制癌细胞、抑制癌细胞转移、抑制癌毒素)。

5、壳寡糖年轻人可以服用么 会不会有什么副作用呢。。

丧尽天良的保健品骗子。请搜索壳寡糖骗老人,壳寡糖诈骗。会销保健品骗子以讲座为名对老年人实行诈骗活动。


壳寡糖这种东西已经出来10年了到目前还只能像做贼一样偷偷摸摸在地下会销卖。并且壳寡糖引发了各地保健品诈骗活动,请搜索壳寡糖骗局。同时鉴于市场上出现以“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为宣传旗号,对以壳寡糖为原料的保健品进行夸大宣传和推广,骗子的行为引起了所里广大职工的公愤。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发表郑重声明。大连化物所从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大连化物所”的名称和标识等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健食品的生产和推广。 如发现虚假宣传或冒用大连化物所名义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的行为,请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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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壳寡糖引发欺诈在各地工商的案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 423 号

当事人:北京中科惠泽糖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2007070922 
法定代表人:刘垒 
经查: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5月9日,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对企业及产品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中科惠泽作为一家以健康产品为主导,以老年养老服务等多元化发展的大型高科技现代化企业集团……”,“公司自创立以来,以改善和提高国民健康与疾病预防水平为己任,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海洋大学等著名科研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多个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开发出一系列具有强大科研背景的高科技产品。”,“国家民政部原副部长、…张文范”、“国家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卫生部原副部长、…张凤楼等领导,曾先后莅临公司指导工作”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是2004年6月21日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不是“企业集团”,当事人对企业性质进行了虚假宣传。未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海洋大学等著名科研机构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与事实不符。同时,当事人在上述宣传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另查明: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当事人在其发放的《奥利奇善与人体健康》宣传册中, 在奥利奇善(OLIGOCHITOSAN壳寡糖)适用人群标题下,宣传奥利奇善胶囊功能为:“调节免疫、调节体液酸碱度;抑制癌细胞活性、防止分裂、扩散、转移;调节血脂;降血压;降血糖;增强肝脏功能、有效防止脂肪肝、酒精性肝损伤;防治骨关节病;增殖肠道有益菌、改善胃肠功能;调节内分泌;抗辐射;排除重金属。”在奥利奇善(OLIGOCHITOSAN壳寡糖)享寿健康之星标题中列举了刘传芳、梁世兴、宋淑清、任雅珊、叶秀香、高继贵、姚云、夏德才8位消费者服用奥利奇善胶囊后病情好转或症状消失,以宣传奥利奇善胶囊的治疗效果。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奥利奇善胶囊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1)第0039号”,批准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不具有治疗功效。刘传芳、梁世兴、宋淑清、任雅珊、叶秀香、高继贵、姚云、夏德才8位消费者服用奥利奇善胶囊后病情好转或症状消失的案例无相关病历或者其它证明文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利用食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其产品的治疗作用),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宣传疗效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食品广告中利用消费者名义做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 
我局于2015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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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26号

当事人:济南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张锋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搞好电台、电视台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电台、电视台搞好宣传教育;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广播、电视的节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参与规划管理我市宽带信息网络,负责宽带综合业务建设、多功能开发、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济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生活频道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的广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在济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生活频道播出的“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是保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广告费用3920元。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济南广播电视台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单位登记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的广播音频文件1份,并摘录广播内容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的广告费用收费发票1份,广告发布合同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5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告字[2015]第120026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济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生活频道播出的“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3920元;2、罚款39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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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重庆12月14日电(姜 涛) 近日,渝中局工商分局查获一起货值15万元的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据悉,渝中区工商分局较场口所接举报称:有人非法聚集老年人在该区纯阳洞兜售药品。接报后,该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前往该区纯阳洞14号重庆家力得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一会议室内发现有30名老人正在参加"家力得公司2011年大型感恩联欢活动",一名销售讲解员一边组织观看保健品宣传片,一边讲解"活骨素"胶囊、"金心舒"壳寡糖等药用疗效,同时还有部分销售人员现场向老人们销售药品。
执法人员发现,"金舒心"壳寡糖的宣传资料上写有"服用金舒心胶囊可促使血糖水平明显下降;血压、血脂、血粘稠度指标恢复正常;癌肿组织体积缩小,小肿块逐渐消失"等字样。其"活骨素"胶囊的保健品亦涉嫌虚假宣传和冒用批号。执法人员当场将涉嫌虚假宣传保健食品予以暂扣,共计215盒、货值15万多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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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下午,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农区静安市场内东南角处德圣保健食品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销部在经销保健品时,涉嫌通过播放音像健康讲座对经销的保健品的商品性能向消费者做治疗中风偏瘫等疗效、预防癌症的保健功能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行为。经批准,分局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 2016年5月6日,石嘴山市工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此店,发现电脑正播放宣传壳寡糖胶囊的音像健康讲座,提取了当时播放的宣传壳寡糖胶囊的音像健康讲座的外存储器红色U盘1个。 讲座中,主讲人自称李斌,讲述了对自己有养育之恩的二妈中风偏瘫,吃壳寡糖胶囊318天后,站立起来的身边亲人疾病治愈病列;并宣讲壳寡糖胶囊修复细胞和神经、抑制癌细胞、治愈早期乳腺癌、癌症的克星、远离癌症的功能。 国家卫生部批准的保健产品28种保健功效中,没有抑制癌症保健功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四)项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该办法二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治愈的宣传。”。在经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给消费者退货,已清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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