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亦称功能性食品。一个特定的食品种类。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于特定人群食用。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1)保健食品组方扩展资料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1、生产及配方组成不同。
(1)、药品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都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并通过药理、病理、病毒方面的严格检查及多年的临床观察,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投入市场。
(2)、保健品根本勿需经过医院临床实验,可直接投入市场。这样,属于药品的必然具有确切的疗效和适应症,不良反应明确;属于保健品的则不然。
2、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同。
(1)、药品维生素类产品(药字号),必须在制药厂生产,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很高,比如空气清洁度、无菌标准、原料质量等,要求所有的制药都要达到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规范)。
(2)、食品的维生素类产品(食字号),则可以在食品厂生产,标准比药品生产标准低。
3、疗效方面的区别。
(1)、作为药品,一定经过大量临床验证,并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SFDA)审查批准,有严格的适应症,治疗疾病有一定疗效。
(2)、作为食品的保健品,则没有治疗作用,仅仅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即可上市。
4、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方面的不同。
(1)、作为药品,一定要有经过SFDA批准的详细的使用说明书,适应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十分严谨。
(2)、作为食品的保健品,说明书不会这样详细、严格。
2、保健食品配方怎么做?如:如何压片等细节?
按照压片工艺来,具体很多,范围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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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贴牌生产保健食品委托方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需要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关剂型的保健食品GMP证。
委托加工产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知主要材料,第一,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第二,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才属于委托加工产品。
一是委托加工要书面备案,
二是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道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内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产品名称:需真实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容。
4、《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1、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4、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5、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4)保健食品组方扩展资料:
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限制规定;
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3、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5、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品安全法
5、保健食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保健食品的配方,是影响产品是否能顺利通过评审的最重要因素。 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 从作者多年的经验来看,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进口保健食品配方在原产国虽然符合规定,却不符合中国政策对原料的要求,有的产品无法申请注册,个别的需要加做实验项目或申请新资源食品。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动物性原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8)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应标出产品每种营养素的每人每日食用量,并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和《矿物质、维生素种类及用量》中相应营养素的每人每日推荐食用量一道对应列表表示。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 (9)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 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 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 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6、保健食品命名
给保健品取名一般要求:
1、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2、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3、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4、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5、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注意事项:
1、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2、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3、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5、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6、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7、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给保健品取名的特殊要求
1、给保健品起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2、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⑵、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
3、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7、保健食品控销团队组织架构
控销模式是医药行业普遍采取的营销方式,作为省总(地百总),在团队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其管理的好坏决定着团队的凝聚力。
团队管理无非两大因素,一是经营,二是管理。
团队经营的核心,在于四大资源的整合。
四大资源有:
1.员工;
2.客户(终端客户);
3.产品;
4.费用。度
员工在团队向往拥有的是“管理严格,能传授方法”的领导。管理严格是对员工的负责;传授方法是增涨员工技能的途径。回能否有效结合好四大资源,关系到团队整体业绩的提高。
1.产品资源与终端资源的结合:
我们面对的终端资源类型很多,有门诊,卫生站,连锁,单体药店,每种类型终端对药品的需求有异,我们必须根据终端的用药习答惯来整合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