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11月,在当地红瑞乐邦服务站购买2780元的国肽蛋白粉,至今还有一盒,现在感觉是上当了,
红湍乐邦现在各地乡镇都开设保健店,每天一大早,老年人按时去听百讲,签到。可以领鸡蛋,挂面,玉石,钙度片等小东西。向老年人介绍养生知识,推销玉石床垫,座垫,肽蛋白物,钙片等东西,价格比较贵。老年人回贪小东西,花费更多的钱买保健品。应该取缔,你也肯定被冼脑答了,上当了。
2、2017年失望之药有哪些?
2017年医药行业表现令人失望的药企及其产品,步长制药、莎普爱思、云南白药等上榜
纵观2017年药企市场表现,新京报健康周刊选出十大“失望之药”榜单,上榜企业或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令人大跌眼镜,或频上药品质量“黑榜”,或引发关于药品质量的全民讨论,或在环保压力下,承受业绩、转型的双重压力。
我们希望由此为2017年的医药行业新闻进行另一种视角的解读,同时期待2018年的医药行业能够少些“失望之药”。
泡沫破灭:步长制药
上榜理由:顶着“最贵新股”光环上市的步长制药,在登陆资本市场一周年之际,约2.58亿股限售股解禁流通,是解禁前流通股的近3.7倍。步长制药股价也自此开始一路在波动中下跌,直至跌破55.88元/股的发行价。相对于高峰时的1060亿元,步长制药市值蒸发已经超过700亿,这也让步长制药成为2016年初IPO新规以来首个跌破发行价的个股。
其实在登陆资本市场之初,步长制药曾风光一时,7个交易日后即打开涨停板,股价最高时达155.41元/股,相当于发行价55.88元/股的2.78倍。
股价大跌的同时,步长制药旗下产品还多次因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亮红灯”。2017年4月,脑心通胶囊中丹参酮ⅡA含量检测不合格被食药监部门曝光。2017年7月,主力产品脑心通胶囊被消费者投诉发现类似毛发的不明物质。
失望指数:★★★★★
不被待见:莎普爱思
上榜理由:2017年12月2日,丁香医生以一篇《一年狂卖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开怼莎普爱思滴眼液(即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直指其对治疗白内障无效,并涉嫌虚假宣传。这款曾居中国实体药店化学药市场TOP10产品、OTC药物销售第一名的“神药”遭到眼科医生集体声讨。监管部门迅速介入,国家食药监总局、浙江省食药监局先后发布通知,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12月7日,股价“三连跌”的莎普爱思紧急申请停牌。12月8日,上交所及浙江证监局亦同时发出问询函与关注函。
2017年12月15日晚间,莎普爱思发出43页公告做出回应,披露了莎普爱思滴眼液1995年和1998年分别进行的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细节。受风波影响,莎普爱思自2017年12月18日复盘后,一周内跌幅超过30%。
失望指数:★★★★★
质量堪忧:云南白药
上榜理由:2017年云南白药旗下产品先后3次被相关部门抽检发现质量问题。其中,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通告,标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生产的黄连检出金胺O,存在染色问题,同时部分批次产品还存在总灰分、水分或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4月20日,标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生产的菊花性状不合格。5月18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生产的土鳖虫性状不合格。
国家食药监总局曾指出,中药材来源不正确,种植、采收、加工、炮制、贮藏等环节操作不规范,以及人为掺杂使假、染色、增重、过度硫熏等行为均可导致中药材及饮片性状不合格。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内药品不合格的惩罚力度并不算大,违法成本低,对企业威慑力不足。
失望指数:★★★★★
“贿”人不倦:施贵宝
上榜理由:2017年底,上海市工商局对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2015年的行贿行为进行处罚,没收了77万余元的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
施贵宝在药品销售过程中,支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57095元,期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当事人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种药品合计772536.25元。其实,就在2015年同一年,施贵宝还曾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其销售代表以现金、旅游、为会议提供赞助等形式,向医生行贿,从对这些医院的处方药销售中获得超过1100万美元的利润。最终施贵宝同意支付超过1400万美元,以和解有关该公司涉嫌在华行贿的指控。
失望指数:★★★★
弄虚作假:尔康制药
上榜理由:因涉嫌财务舞弊遭媒体质疑,尔康制药在2017年5月被迫停牌自查。停牌逾半年后,11月23日尔康制药对外公布自查报告,公司自曝2016年年报虚增净利润约2.31亿元。
据尔康制药披露的自查报告,公司子公司湖南尔康(柬埔寨)投资有限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约2.29亿元,预计虚增净利润约2.09亿元。公司在北美地区的代理商SYN公司产生销售退回,未能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净利润0.22亿元。受此影响,尔康制药复牌后股价重挫。据统计,自11月23日-12月20日,尔康制药的累计跌幅为43.38%。
早在2017年8月8日,尔康制药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随后,包括中邮创业基金、华夏基金等在内的重仓持股尔康制药的基金先后下调了尔康制药估值。
失望指数:★★★★
最该“补肾”:汇仁药业
上榜理由:营收连续实现上涨,却未能挽救江西汇仁药业高毛利低净利的尴尬境地,旗下产品汇仁肾宝片超过80%的毛利润引发一片哗然。
招股书显示,汇仁肾宝片平均每片成本为0.18元,毛利额达到1.12元,毛利润为86.48%。广告与业务宣传费占毛利润的一半,大量的营销投入让汇仁肾宝片刷足了“存在感”。
但不争的事实是,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今,汇仁药业因生产或销售不合规定的药物被食药监部门处罚已达8次,还曾因环保污染等问题被要求限产限排。同时,“感觉身体被掏空,想把肾透支的补起来”、“他好我也好”的广告语也被质疑。专家指出,中医的“肾虚”其实与西医中的肾脏无关,人们常说的肾虚其实是一种亚健康的代名词。这种发展模式如果继续,巨额广告与业务宣传费用,将“掏空”汇仁药业本来就不高的净利润。
失望指数:★★★★
最能折腾:天目药业
上榜理由:2017年8月,停牌近5个月后的天目药业抛出修订后的重组方案,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葛德州、孙伟所持有的德昌药业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在复牌首日跌停后,天目药业又出现五连跌。
天目药业是国内首家上市的中药制剂公司,从2010年以来,天目药业已经历经六次重组,均以失败告终。天目药业也因这股能“折腾”的劲,被业内人士称为“重组专业户”。失败的重组,让企业尝尽苦头。自2009年开始,天目药业开始出现亏损,此后的7年中,公司仅在2014年和2016年,净利润实现正数,其余年份均为负值。
2017年,天目药业为保证净利润“好看”可谓费尽心思。2017年9月21日,公司通过征收补偿协议,共收到征收补偿款1719.62万元。11月2日,公司通过房产转让,产生净利润约1500万元。
失望指数:★★★★
环保不力:华北制药
上榜理由:河北省2017年11月6日启动第三轮省级大气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发现其青霉素V钾车间正在生产,10个发酵罐处于发酵状态,发酵车间密闭不严,车间内有部分涉VOCs废气未经集中收集处理直排室外。制药总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随即进入立案处罚程序。
按照石家庄市的方案,华北制药计划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迁出石家庄市区。其实,华北制药早前就已经为环保问题付出了代价。2016年11月,华北制药连发两则公告称公司收到了石家庄市政府部门下发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要求全市所有制药企业全部停产,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复工生产。华北制药在2017年1月份复产时称,停产将减少公司2016年利润5493万元。
失望指数:★★★★
争议不断:华大基因
上榜理由:作为2017年登陆资本市场的新贵,华大基因从发行价13.64元涨至261元,在迎来了19个涨停板后,市值也突破千亿大关,被称为“基因界的腾讯”。然而,风头正劲的华大基因随后风波不断,随即陷入IPO招股说明书数据造假丑闻,3天内市值就下跌250亿元。华大基因随后称数据差异是由于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
华大基因董事长汪建近在近期的一段访谈视频中称,普通老百姓(62.990, 2.09, 3.43%)没必要接种宫颈癌疫苗,早期基因检测是性价比更高的选择。言论一出便引发医药界一片反对之声,并被质疑为商业炒作。一些知名医生微博上对华大基因的做法表示“气愤”,认为华大“并不尊重科学”。这也影响到了华大基因的股价,与最高时期相比,股价已经跌破210元。本可以凭借在资本市场的表现赚得盆满钵满的华大基因,偏偏因言论引发关注。
失望指数:★★★
局面被动:哈药股份
上榜理由:作为全国首家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药股份)主营业务涵盖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生物制剂、中药、保健品五大产业领域。
2017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比上年同期出现下滑,其中净利润下降接近六成。近年来,哈药股份逐渐减少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专家分析,失去研发能力这一驱动力,哈药股份将在下一轮医药行业的竞争中面临被动局面。
更重要的是,限抗政策还在进一步升级。2016年8月国家卫计委发布《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7年3月,国家卫计委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抗生素类药品市场总体缩水,哈药股份抗感染药物品类收入也必然会下降。
失望指数:★★★
3、2017微信严打结束了吗
只能说暂时安全,下一波严打请注意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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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年药店最新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哪里下载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全文,仅供参考!
2017年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5、2017年枪支案件全部停判,新规什么时候出来
没有停一直在严打,因为在新标准没有出台,现在正在使用的还是1.8焦耳的这个标准,所有行政办案人员抓住最后的立功受奖地机会,毕竟废除了这个腐败工具1.8焦耳的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将来就没有那么轻松立功机会了,也没有受贿的机会了。等新的认定标准出台将来也不会有同案不同罪的荒唐事儿了,那些腐败分子也不会闲着,在最后的时刻立功受奖发一笔横财把老婆孩子送出国享福,自己是死是活无所谓了反正纪检委都盯上他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