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举报骗老人的保健品
采用欺骗的手段让老人购买保健品是违法的,老人如果受骗可以由子女陪同依据受骗的不同情形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地投诉,也可以根据《侵zd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情节,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回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获的不法分子,老年人除了可以追回自己的损失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购买假冒伪劣的保健品造成的其他损失提出赔偿;对于已经交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自身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答;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保健品行业为什么有这么多质疑
保健品行业乱象频出
作为一位知名演员,林志颖为何也会涉足保健品行业?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可观的利润可能是林志颖涉入该行业的重要原因。
根据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有2006家,2012年产值约2800多亿元。而据相关机构预测,到2020年行业规模将突破4500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力、丰厚的利润,给了许多保健品商家发财的机会。
但是由于我国保健品行业历史短,目前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乱象频出。产品多如牛毛,且质量良莠不齐,违法、违规添加普遍,虚假广告满天飞,许多不良商家依靠这些获得了高额利润。
有关资料显示,国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2%,更多的是投资1000万元甚至10万元以下的企业,该类企业占全部厂家的50%。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70%以上的保健食品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现象,有相当比例的保健食品为假冒产品。
一位曾从事过保健品销售的人士告诉记者,国内的保健品行业很不规范,许多保健品并没有太好的效果,很大一部分保健品都会违法添加西药成分,不仅价格高昂,而且有时候会对身体产生极大的副作用。
风头过后又开张
面对着保健品市场的乱象,自今年5月始,国家食药总局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保健品“四非”专项整治: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如地下黑窝点生产或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比如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如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如在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
据记者了解,保健品“四非”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许多从事违法保健品销售的公司业务都受到了很大影响,一些涉嫌违规公司被迫关门以躲避“风头”。但是,更多的公司又会重新开张。
曾在南京一家保健品推销公司打工的赵某告诉记者,前一段时间由于整治,他所在的公司暂时关门,但最近一段时间老板打电话给员工,要重新开张了。据他介绍,他所在的公司主要通过电话方式推销保健品,而推荐对象多是一些中老年人,公司通过一些非法途径购买这些老年人的资料,然后有针对性地向他们电话推销保健品。“销售价格一般都在产品采购价格的10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0倍。”据了解,通过这种方式推销的产品,即便有一部分保健品被退货,公司利润依旧可观。至于产品来自哪里,通过什么渠道购买,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只有老板清楚。
保健品的高利润,也已经是该行业的共识。记者在北京的一些药店采访时发现,几乎均有保健品销售,许多保健品的价格从100元到1000元不等,一位药店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产品的进价大约仅是销售价格的四分之一左右。而且一些销售人员表示,药店如若不顺带销售保健品,则几乎无利可图。
法律法规亟须健全
通过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保健品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最近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也多次曝光各地非法生产和虚假宣传保健产品的事件,将保健品行业的潜规则暴露无遗。比如,央视报道的所谓胶原蛋白其实并没有商家所宣传的那么“功效神奇”,对人体并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但消费者在强大的舆论宣传下,不明就里上当受骗。此次,方舟子也针对林志颖所宣传的胶原蛋白进行了抨击,他认为胶原蛋白完全没有林志颖所宣传的功效。
但是方舟子对于这些现象也只能进行揭露。“我揭露了那么多骗人的,有几个受到法律制裁了?比如几年前有个台湾来的保健骗子‘排毒王子’林光常,我揭露了以后他在大陆仍然风光,等回台湾了才被抓起来判刑。”方舟子在微博中称。
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对保健食品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吊销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审批长期处于“只进不退”的状态,一旦拿到批准证书就没有被吊销的风险,从而给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还应健全保健食品标准体系,加强检测体系建设。
3、各地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信息被公布出来了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5月3日在官网公布知了各地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信息,公布的信息显示,2017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部署在全国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截至2018年3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办理并公布整治行动相关行政处罚案件8000余件。
公布的信息称,整治工作道开展以来,各地通过摸底排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收集违法线索,开展调查取证,依法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同时,对内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查清来源流向,监督企业及时采取召回、暂停销售、销毁等措施,防止涉案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截至2018年3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办理并公布整治行动相容关行政处罚案件8000余件。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案件名称、办理单位、公开时间等基本信息汇总公布,案件详细信息可以浏览案件办理单位政府网站查询。来源:中国新闻网
4、老人被忽悠买保健品是否属于消费欺诈?
属于。
根据《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违者,工商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这是商家不断通过“洗脑式”宣传,向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等各种商品,误导老人一步步掉入消费陷阱。
当前老年人消费有两大特点:老年人已经成为养生、保健品以及理疗仪、按摩器等保健器械的主要消费群体;老年人对健康养老有能力有需求,但同时也面临着鉴别能力有限,容易上当受骗。
(4)九部门联合整治食品保健品欺诈扩展资料
注意
1、警惕以“免费”为噱头的推销陷阱。
一些经营者现场推销商品,夸大宣传功效,谎称能治疾病,哄抬商品价格,高价出售,使不少老年消费者因此蒙受了经济损失。老年人应提防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
2、正确认识和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切勿以保健品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
消费者在购买时要看清保健食品的特定标识,如“卫食健字号”或“国食健字号”的批准文号和标有“保健食品”的字样。
3、坚持品质消费,按需消费。
消费者在选购养生保健品、保健器械等此类产品时,要到证照齐全、信誉度好的商场、超市、连锁店或网店选购。根据自己或家人的身体体质状况,按实际需要选购最适合的产品。
5、哪个部门指导和监督保健品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品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知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
3、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道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5)九部门联合整治食品保健品欺诈扩展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专组织落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属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食品价格欺诈哪个部门管理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7、九部门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提出哪些措施
九部门要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九部门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部门明确指出,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九部门强调,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同时,九部门指出,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九部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8、保健品骗老人能报警吗
采用欺骗的手段让老人购买保健品是违法的,老人如果受骗可以由子女陪同依据受骗的不同情形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zd督部门等地投诉,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情节,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专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获的不法分子,老年人除了可以追回自己的损失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购买假冒伪劣的保健品造成的其他损失提出赔偿;对于已经交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自身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保健品,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有何法律依据?
现在新的保健食品监管法还在草议中,一般的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条例,应向药监局反应.但你必须明确你买的是否真正的保健食品.
10、对保健品虚假宣传如何定罪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10)九部门联合整治食品保健品欺诈扩展资料:
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