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对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都有哪些规定?
这太复杂了,找专业的相关人员,或者用网络搜索一下吧!
2、卫生部保健局蓝色的医疗证是不是在全国通用?
不是。仅在本地区可以
3、卫生部批准的保健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品有什么区别?
安利的产品有些是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保健食品是由卫生部来监管,所以批准文号也是由卫生部来批准。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的监管由卫生部划归国家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以批准文号也由卫生部变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批准、
你可以看一下,由卫生部批准的文号都是比较早的,(一般是1997年的居多)答,要早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日期。
4、地方卫生部能批准保健品吗?
地方批准的是
卫食证字,严格上不算
保健品
国家的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一般要求明确保健品成分,含量,工艺制作上要求严格一些,需要特殊的卫生条件或者生产车间
如果是地方批准的,一般都是小作坊,只要有卫生许可证就可以了
,含量,成分都不做要求,质量相对差一些
5、卫生部保健局历任领导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司长杨青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秦 耕
6、卫生部保健局管什么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司长杨青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秦
耕
7、卫生部批准允许申报的保健食品的范围涵盖了27种功能,他们都是哪些内容?
※保健食品申报的27项功能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脂 (3)辅助降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力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功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 (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分● (23)改善皮肤油分● (24)通便功能 (25)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6)调节肠道菌群 (27)促进消化 注:以上标有▲的项目只做动物试验,标有●的项目只做人体试验,其他项目人体、动物试验均须做。 具体可以到http://www.bjjxjt.com/asus_02.asp?ClassID=24 看看保健食品申报
8、卫生部审批保健品的26项保健功能是什么?
找到24个
1 免疫调节;2 延缓衰老;3 改善记忆*;4 促进生长发育;5 抗疲劳;6 减肥知*;7 耐缺氧;8 抗辐射;9 抗突变;10 调节血脂*;11 辅助抑制肿瘤作用,预防化学性致癌作用;道12 改善性功能*;13 调节血糖*;14 改善胃肠功能(促进消化吸收*、改回善肠道菌群*、润肠通便*、保护胃粘膜*);15 改善睡眠;16 改善营养性贫血*;17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保护作用;18 促进泌乳*;19 美容*(丰乳、祛痤疮、祛斑、保持皮肤水分、油分与pH值);20 改善视力*;21 促进排铅*;22 清咽润喉*;23 调节血压*;24 改善骨质疏松(增加骨密答度)。
9、被卫生部列为普通食品的保健品有哪些
虾青素,玛咖,阿胶,纳豆,葛根,盐藻,酵素
10、所有的保健食品必须经国家卫生部审查批准吗?
在2005年7月1日之前的保健食品是必须经过国家卫生部审查批准的。在这之后全部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199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一、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二、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2005年4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做相应的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样品及其与试验有关的资料提供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和检测。拟申请的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产品研发报告;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产品研发报告应当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