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保健知识 > 口腔保健协会

口腔保健协会

发布时间:2020-06-22 22:56:43

1、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发的口腔技工证国家承认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2、中华预防医学会是不是下一个中国牙防组?

牙防组被取消后,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机构依然出现在牙膏产品的“证言式”广告中。这样的推荐与牙防组的“认证”有何不同?

记者调查发现,两个学会与牙防组关系密切,原牙防组的副组长、会员是上述两家学会的重要成员甚至领导。

“认证”变身成“验证”

牙防组被取消后,多家媒体刊发了角度几乎相同的报道:牙防组被撤销,牙膏忙变脸。

记者在超市牙膏柜台上发现,牙防组被撤后,权威机构的类似证言式广告仍停留在牙膏包装上———

高露洁一款儿童牙膏写有“高露洁和中华预防医学会共同致力于口腔疾病的预防,令人人享有口腔卫生保健”。高露洁一款“冰爽牙膏”包装上,在“中华口腔医学会”的标识后写着“高露洁含氟牙膏能有效固齿健齿,及预防龋齿”。

中华一款牙膏包装上,在“中华口腔医学会”的标识后写着“中华口腔医学会验证中华牙膏具有防蛀功能”。

对于出现在牙膏广告上的“证言”,消费者普遍反映不清楚这种推荐是单纯的商业广告,还是中立权威的鉴定。

事实上,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并非新出现在牙膏包装上的权威机构,在数年前,他们的名字就跟牙防组一同出现在口腔护理产品的广告上,并列入媒体质疑的名单中。

与牙防组关系密切

原牙防组位于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学生宿舍楼四楼,中华口腔医学会位于五楼。

记者调查发现,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口腔保健专业委员会与牙防组关系密切,且工作职能互为补充。

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都是在民政部注册的民间社团组织。前者主管上级为卫生部,后者主管上级为中国科技技术协会。

中华口腔医学会领导层与牙防组交叉重叠。去年11月份,中华口腔医学会进行改选,新当选的9名副会长中,有5名为原牙防组副组长。新当选的秘书长王渤担任过牙防组办公室副主任、牙防基金会监事。

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预防专业委员的名单中,主任委员为卞金有,副主任委员为张博学、杨圣辉、胡德渝、冯希平。除杨圣辉与牙防组无关外,卞金有和张博学均为牙防组副助长,胡德渝和冯希平均为牙防组成员,其中胡德渝还兼任牙基会监事。

中华预防医学会与牙防组关系显得更加密切。其官方网站上对口腔卫生保健专业委员会不足500字的简介中,3次以“与全国牙防组合作”的表述方式介绍自己的工作职责。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同样是卞金有,在两名副主任委员中,冯希平教授也是牙防组成员。

口腔卫生保健专业委员会的电话,同时是原牙防组的电话。

认监委规范灰色地带

同样的领导层是否意味着以上医学会与牙膏企业合作思路相同?这些改称“验证”和直接证明产品有效的行为,是否需要医学会事先对产品进行检测?这是以获利为目的商业行为还是以牙防为目的的普及宣传?

一周以来,记者就以上问题联络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并按要求发出采访提纲。一家医学会最后回应“无论如何都不会接受采访”;而另一家一直不表示是否会接受采访。

记者从认监委了解到,虽然有些行为没有注明“认证”,但只要其特点和程序符合认证规律,认监委依然认定其为认证行为,并会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所谓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该条例也同时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对于目前口腔产品广告是否存在不注明“认证”的认证行为,认监委工作人员表示仍在调查中。认监委也同时表示,如果广告中更接近一种“评点”,可能目前还无法进行规范。

口腔认证办法将出台

事实上,目前口腔产品广告的“灰色”行为,早在去年就曾被认为将很快被彻底规范。去年上半年,因牙防组事件,认监委紧急展开制定口腔产品认证办法的工作。去年4月13日,认监委发布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为20日。

为何该管理办法至今仍未出台?认监委法律部表示,认证办法需要基于相关标准,而该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牵头制定。由于标准未制定出,认证办法也无法出台。

记者6月4日从卫生部获悉,口腔产品的标准正由卫生部标准委员会制定,年内会出台。卫生部表示,口腔产品的认证办法是卫生领域第一个认证办法,标准的制定和办法的出台都将对卫生领域其他认证办法产生借鉴意义,故比较审慎;同时,业内人士对标准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有较多分歧,也延缓了出台的时间。

认监委表示,一旦认证标准出台,认证办法就能很快制定出。

本报记者 徐一龙

3、开口腔门诊所办的证件和人员的需求

昨天,首批48家正规口腔门诊通过北京口腔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的认可,挂上了“认证合格口腔门诊”的新牌子。在认证仪式上,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卢道良秘书长表示:此次认证“只是规范全市1300多家口腔门诊医疗质量的起点”。
认证工作今后每两年一次

本市正规口腔门诊的认证工作开始于今年初,
检查人员依据《北京口腔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对首批申请的多家开设口腔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共有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和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等48家通过检查,获得了北京口腔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认可。

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卢道良秘书长告诉记者,认证工作今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对未通过认证的医疗机构将责成其整改。

口腔治疗秩序亟待规范

据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有关人士介绍,口腔医疗秩序混乱首先是基层医疗单位“假货横行”。在一些基层医疗单位中,许多从事口腔医疗的口腔门诊、诊所审批手续不全,属于非法行医,而且在这些诊所中工作的医务人员一多半没有执业证书和行医资格。这些诊所不但消毒隔离措施不全,为牟取暴利还常常以次充好,甚至磨去患者的正常牙而改用烤瓷牙。

部分正规医疗机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混乱现象。比如,少数正规医疗机构为了收取费用,擅自将口腔科租给外地非医务人员经营。此举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偷税漏税,对市民而言也没有任何医疗质量保证。

据介绍,在一些非正规口腔医疗机构,大量低劣及有铍含量的铸钢被用于患者口腔的修复。这种材料在国外已经是被明令禁止的,因为这是一种致癌元素,可引起口腔溃烂、牙周损害,诱发口腔癌症。还有的医疗机构用低质量的非贵重金属,冒充贵重金属,并加价几十倍。这位业内人士透露,某口腔诊所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患者左右共4颗正常牙磨损,做了两个固定桥,收费达1.3万元。病人投诉到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后,调查才发现,主治的医生来自外地,根本没有执业资格。

报销问题影响医疗水平

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同时告诉记者,由于一些正规口腔门诊和诊所不能参加医保和报销,造成患者大多拥挤在本市两家专科医院和少数综合医院,而正规的口腔诊所患者稀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市口腔医疗水平。

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卢道良秘书长在采访中表示,对口腔门诊和诊所进行质量认证只能从一定程度上规范本市口腔医疗质量,要提高全市口腔医疗水平还需要卫生行政、劳动保障和工商管理等多个部门多管齐下。

4、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卫生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开业口腔医师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
七、加强同境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八、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十一、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会员
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造诣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可为本会资深会员。
四、通讯会员
凡国外从事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符合会员条件,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
五、名誉会员
外籍的著名医学家,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为本会名誉会员。
六、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或通过中华口腔医学网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专科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发展与审批,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复核,并由本会统一发证和管理。
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讯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专科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港、澳、台地区口腔专业人员要求加入本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与专科会员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
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主办的杂志;
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及有关资料。
(二)义务
1.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2.交纳资深会员费;
3.为发展本会事业献计献策。
三、通讯会员
(一)权利
1.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与批评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二)义务
1.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按期交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一)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需办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均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学会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五、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九、指导地方口腔医学会工作;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并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包括京津地区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学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从口腔医学界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或卸任会长中推举产生,任期一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知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并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批准。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经民主协商、推荐,并选举出由全国委员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办事机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资助;
二、根据国家政策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接受资助与捐赠。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管理
一、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四、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活动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国的口腔医学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为扁C字形框,框内上下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C字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C、蛇、杖的组合构成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CSA。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6年9月2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5、中国行业协会有哪些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全国工商联纸业商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中国翻译协会;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中国砂石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托盘专业委员会;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审计学会;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产业用纺织行业协会;中国建材市场协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中国发酵工业协会;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模板协会;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中国乐器协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电子商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中国糖业协会;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中国衡器协会;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玩具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商业统计学会;中国性学会;中国食用菌协会;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6、中华预防医学会的组织机构

下属分会
儿童保健分会
妇女保健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职业病专业委员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微生态学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事业管理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统计专业委员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食品卫生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生物制品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慢性病预防与控制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口腔卫生保健专业委员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环境卫生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防疫管理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初级卫生保健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媒介生物学及控制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流行病学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医院感染控制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儿少卫生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消毒分会
分支机构
中华预防医学会总部设在北京,目前有单位会员1486个,超过11万名会员,其中专科会员10000多名。
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一些市、县均成立了预防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的网络体系已遍布全国。
中华预防医学会机关设在北京。办事机构设有综合协调部、学会学术部、报刊管理部、对外联络部与项目办公室、继续教育与科普宣教部、科技评审部、科技服务部、信息服务部、规划财务部和期刊编辑部等。
中华预防医学会目前下设46个分支机构,即46个分会、专业委员会,涵盖了预防医学和保健领域的各专业。

7、中国有哪些行业协会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全国工商联纸业商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中国翻译协会;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中国砂石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托盘专业委员会;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审计学会;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产业用纺织行业协会;中国建材市场协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中国发酵工业协会;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模板协会;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中国乐器协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电子商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中国糖业协会;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中国衡器协会;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玩具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商业统计学会;中国性学会;中国食用菌协会;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8、中国行业协会都有哪些

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是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中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健康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2、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China Software In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IA) 成立于1984年9月6日。

会员由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销售、培训、应用、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服务以及为软件产业提供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合而组成,。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是唯一代表中国软件产业界并具有全国性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民政部首批授予的AAA级行业组织。 

3、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CPCA是隶属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主管领导、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

CPCA成立于1990年6月,由印制电路PCB、覆铜箔板CCL等原辅材料、专用设备以及部分电子装连SMT和电子制造服务EMS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院校组成。下属九个国家二级分会,现有会员单位800余家。

4、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erforming Arts)是由中国文化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下设演出经纪、剧场、演员、编导、制作、儿童艺术演出、中小企业等7个专业委员会, 设有25 个省级演出行业协会, 拥有近万个会员单位。

5、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于2007年成立,是全国各地区从事膜结构建筑企业,附属单位以及行业相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目前已有会员单位100多家。

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主要的工作目标是为膜结构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正确地引导膜结构企业对行业热点问题产生关注。

引导与探索膜结构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构建一个专业的、先进的、诚信的行业联盟;协会将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会员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加强行业内的交流与协作,为企业在膜结构行业的飞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来源:CPCA-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协会简介


9、牙防组是非营利组织还是政府组织?

管理层高度重叠且合作密切 继续为牙膏“验证”遭质疑

卫生部公布牙防组"烂账" 十年"认证"敛财两千万

牙防组事件还没完

牙防组被取消后,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机构依然出现在牙膏产品的“证言式”广告中。这样的推荐与牙防组的“认证”有何不同?

记者调查发现,两个学会与牙防组关系密切,原牙防组的副组长、会员是上述两家学会的重要成员甚至领导。

“认证”变身成“验证”

牙防组被取消后,多家媒体刊发了角度几乎相同的报道:牙防组被撤销,牙膏忙变脸。

记者在超市牙膏柜台上发现,牙防组被撤后,权威机构的类似证言式广告仍停留在牙膏包装上——高露洁一款儿童牙膏写有“高露洁和中华预防医学会共同致力于口腔疾病的预防,令人人享有口腔卫生保健”。高露洁一款“冰爽牙膏”包装上,在“中华口腔医学会”的标识后写着“高露洁含氟牙膏能有效固齿健齿,及预防龋齿”。

中华一款牙膏包装上,在“中华口腔医学会”的标识后写着“中华口腔医学会验证中华牙膏具有防蛀功能”。

对于出现在牙膏广告上的“证言”,消费者普遍反映不清楚这种推荐是单纯的商业广告,还是中立权威的鉴定。

事实上,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并非新出现在牙膏包装上的权威机构,在数年前,他们的名字就跟牙防组一同出现在口腔护理产品的广告上,并列入媒体质疑的名单中。

与牙防组关系密切

原牙防组位于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学生宿舍楼四楼,中华口腔医学会位于五楼。

记者调查发现,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口腔保健专业委员会与牙防组关系密切,且工作职能互为补充。

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都是在民政部注册的民间社团组织。前者主管上级为卫生部,后者主管上级为中国科技技术协会。

中华口腔医学会领导层与牙防组交叉重叠。去年11月份,中华口腔医学会进行改选,新当选的9名副会长中,有5名为原牙防组副组长。新当选的秘书长王渤担任过牙防组办公室副主任、牙防基金会监事。

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预防专业委员的名单中,主任委员为卞金有,副主任委员为张博学、杨圣辉、胡德渝、冯希平。除杨圣辉与牙防组无关外,卞金有和张博学均为牙防组副助长,胡德渝和冯希平均为牙防组成员,其中胡德渝还兼任牙基会监事。

中华预防医学会与牙防组关系显得更加密切。其官方网站上对口腔卫生保健专业委员会不足500字的简介中,3次以“与全国牙防组合作”的表述方式介绍自己的工作职责。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同样是卞金有,在两名副主任委员中,冯希平教授也是牙防组成员。

口腔卫生保健专业委员会的电话,同时是原牙防组的电话。

认监委规范灰色地带

同样的领导层是否意味着以上医学会与牙膏企业合作思路相同?这些改称“验证”和直接证明产品有效的行为,是否需要医学会事先对产品进行检测?这是以获利为目的商业行为还是以牙防为目的的普及宣传?

一周以来,记者就以上问题联络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并按要求发出采访提纲。一家医学会最后回应“无论如何都不会接受采访”;而另一家一直不表示是否会接受采访。

记者从认监委了解到,虽然有些行为没有注明“认证”,但只要其特点和程序符合认证规律,认监委依然认定其为认证行为,并会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所谓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该条例也同时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对于目前口腔产品广告是否存在不注明“认证”的认证行为,认监委工作人员表示仍在调查中。认监委也同时表示,如果广告中更接近一种“评点”,可能目前还无法进行规范。

口腔认证办法将出台

事实上,目前口腔产品广告的“灰色”行为,早在去年就曾被认为将很快被彻底规范。去年上半年,因牙防组事件,认监委紧急展开制定口腔产品认证办法的工作。去年4月13日,认监委发布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为20日。

为何该管理办法至今仍未出台?认监委法律部表示,认证办法需要基于相关标准,而该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牵头制定。由于标准未制定出,认证办法也无法出台。

记者6月4日从卫生部获悉,口腔产品的标准正由卫生部标准委员会制定,年内会出台。卫生部表示,口腔产品的认证办法是卫生领域第一个认证办法,标准的制定和办法的出台都将对卫生领域其他认证办法产生借鉴意义,故比较审慎;同时,业内人士对标准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有较多分歧,也延缓了出台的时间。

认监委表示,一旦认证标准出台,认证办法就能很快制定出。(徐一龙)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与口腔保健协会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