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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警示

发布时间:2020-06-22 05:02:13

1、关于保健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
及其标示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 还可同时使用按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 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
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3.4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4 配料
4.1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5 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 能量
5.2.1 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营养素
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 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
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
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 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 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 “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标识方法)
6 保健作用
6.1 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 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 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 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7 适宜人群
7.1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7.3 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8 食用方法
8.1 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8.2 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8.3 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 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 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 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 日期标示
9.1 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 保质期……个月
B 保质期至……
C 在……之前食(饮)用
D ……之前食(饮)用
9.2 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1996-08-12。
9.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0 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
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11 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
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1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12.2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12.3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地址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13 特殊标识内容
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
13.2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
13.3 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位置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警示性标识内容”。

2、如何防止保健品骗局?

实际案例

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打着“健康讲座”的名义,给免费参与健康讲座的老年人送礼物,最后再推销一堆高价保健品。这样的“保健品”的骗局屡屡发生。

2016年2月份,70岁的刘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一名自称王晓的“保健专家”在电话中向其推销介绍保健品。

刚开始,刘先生对这种陌生人的推销行为有些抵触,可当他听到对方所介绍保健品的神奇功效之后,就有些动心了。

“本来到这个年纪身上的毛病就多,这位专家讲得很有见解,我就想买一点儿试试,万一真的有用呢?!”刘先生说,最初,他买了一万多元的保健品。紧接着,王晓又向他介绍了其他几类保健品,并称只要购买他们保健品满50万元之后,即可获得补助款104万元!

而当刘老先生真的购买了远超50万元的保健品后,那个从未谋面的专家王晓突然消失,再也联系不上了……

受骗案例

在公园健身的陈某,收到几名身穿红色上衣、白色长裤、背着腰鼓的老年人来到现场,将一张张印着“免费旅游,免费发放保健品,免费进行保健知识讲座,免费得到鸡蛋、面条等礼品”的“青刺果”保健品宣传单发到他手里。

看着宣传单上的一个个“免费”,陈某心生疑惑,不相信会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是真的,不信你们去看看!我昨天就听了讲座,讲得很有道理,老师也热情,最后还免费给我们每人发了一个鸡蛋。”其中一位老人说道。

听了那位老人的话,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年近九旬的陈某和老伴来到了位于某电影院的保健品公司。几名西装革履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并向他们介绍公司的“青刺果”保健品,说他们公司在重庆、成都、西安、山东都有分公司,目前主要为老年人免费赠送保健品,免费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免费体验旅游,并为听讲座的老人免费发放鸡蛋、面条、牛奶等物品。

随后,两位老人被工作人员搀扶进了电影院里,里面已坐着十来位老人,他们正在听老师讲解保健知识和“青刺果”保健品牌的保健效果。

“讲得有道理,这保健品不错!”陈某与老伴嘀咕,“现在政策好,有社保、医保,每月还有老年人补助资金,要多吃点儿保健品,争取多活几年。”

“要不要钱哟?”老陈问。

“老人家,我们公司实力雄厚,还开展了多次爱心捐赠活动。现在是产品推介阶段,公司对前期参加活动的老年朋友全部免费赠送产品,并带大家免费考察公司在重庆的加工车间,体验我们的老年康体中心,信不信你们看了就知道。”老师连忙解释。

随后,工作人员开始发放面条。另一位向姓老师对听课的老年人说:“感谢各位老年朋友参加今天的讲座,感谢大家对品牌的推介。昨天我们为听课的人发的鸡蛋,今天我们给每人发一包面条。如果你有亲朋好友,可以向他们介绍我们的品牌,并通知前来听课。由于名额有限,请注意不要扩大宣传面。”

陈某老两口各自得到一包面条,心里美滋滋的:“这课听了好,真是天上掉馅饼呀!”

第二天,夫妇俩来到公园,将前一天的事情悄悄告诉了王某。随后,三人一起来到电影院。当天来听课的老人更多了。

听完课后,每位老人都得到了一瓶牛奶。

就这样,连续十多天,前往听课的老人越来越多,老人们除了天天能够领到免费的东西,也想着早点儿去重庆看看他们的生产车间,体验一下老年康体中心,并购买价值2 600元、能够延年益寿的“青刺果”保健药品。

2014年3月24日上午9时,两辆旅游大巴从桃花源广场出发,向重庆主城缓缓开去。车上载了陈某夫妇、王某等82名老人。

车开得很慢,5个小时的车程,整整走了12个小时。

“来接我们的车被堵了,先到歌乐山,我们去看看渣滓洞、白公馆。”此时,工作人员打了个电话,决定改变行程。

“那不行哟!”有人反对。

“都累了,先找宾馆住下来。”一位老人的提议得到公司方和老人们的一致赞同。

车开到歌乐山,已是晚上10点钟左右。颠簸了一天的老人们吃了晚饭,想着第二天的参观,非常兴奋。

“每人用100元买一个信封,里边装上2 800元现金,并交由我们代管,返回时大家可以领取‘金马’、按摩披肩、毛主席珍藏版纪念怀表,还有‘3 200’元的红包。”到达宾馆后,工作人员对老人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并将每位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手机等重要物品一同装进信封里,名曰“保障现金和物品安全”。

经过十多天的接触,老人们已经完全信任了对方。他们谁也没有多想,纷纷按要求将钱和物品交给工作人员,然后沉沉睡去。

3月25日清晨,老人们被公司人员和宾馆服务人员叫醒,草草吃完早餐,游览了渣滓洞、白公馆,然后被带入一个庙宇祈福。

一名和尚端坐庙堂,手持用红布包裹的金马,嘴里念念有词。

老人们在和尚的指引下,纷纷掏出钱,投进功德箱。

“今年是马年,祝各位施主身强体壮,马到功成,健康长寿!”和尚给每人发了一个金马。

“现在,我已经为各位施主祈福消灾,金马用红布包裹,要回去后再打开,供在家中才灵验。”和尚告诫老人。

此时,公司人员将老人们交上去的信封拿出来,说信封都原封未动,让大家放心。一一核对信息后,工作人员将信封逐一还给老人,并要求大家将信封统一放在装有金马的红布包里。他们说,这样不仅福禄绵长,以后一定招财进宝,财源滚滚。

怀着对佛祖的虔敬,老人们一一照办,随车参观了歌乐山老人康体中心后,已是下午。这时,老人们已经疲惫不堪。

“老总,我这里要二十余万元的‘青刺果’。”此时公司方负责人向总打开免提。

“向总,很对不起,我们产品供不应求,已经缺货了。”对方说。

“能不能给我们调剂一点儿?”

“这样吧,我们加紧生产,及时为你供货。”随后,对方挂掉电话。

再拨时,手机里传来“对不起,你拨打的电话已关机”的声音。

“这次就对不起了,等这里有了货,我们会及时送上门。”

工作人员忙不迭地道歉,“这次就辛苦各位父老了。”

没有货,大家只能返程。

颠簸了一天的老人们小心翼翼地捧着金马、披肩等物,没有半点儿怀疑,便回到了家。

陈某夫妇回到家中,满心欢喜地打开信封。“天哪!里面的钱居然被掉了包!”信封里除了两张百元人民币,其余的都被换成了三张1 000元的越南盾。而陈永仙的信封里除了两张百元人民币,其余的竟然是1 000张一角钱的毛票。其他老人信封中的内容也都差不多。和尚给的“金马”,轻轻一摔就成了一堆烂泥;颈椎按摩披肩也不过是只值十几来元的围巾;至于毛主席珍藏版纪念怀表,也是价值十几来元的石英表。

陈某等人掏出名片拨打向总等人的电话,均是“对不起,你拨打的电话不存在”。

诱惑分析

该骗局得以成功的原因:

1.“免费”“专家”等字眼儿吸引眼球;2. 赠送礼品为诱饵;3. 态度热情,花言巧语,威逼利诱;4.贪图小利,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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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商家通过“赠药”“免费试用”“发放礼品”“抽奖”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各种促销活动。促销现场往往气氛热烈,并请所谓的患者现身说法,甚至雇人制造争先恐后购买产品的假象,给老年人造成不买就没有了,不买就吃亏了的心理暗示,使老年人在不知不觉中被“洗脑”,进而花钱购买大量产品。

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首先要核实保健品的名称,核对保健品的标志。如保健食品的标志为天蓝色图案,图标下半部分有“保健食品”字样。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对应一个产品,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其次,不轻信推销人员夸大宣传保健品的功效。保健品不能直接用于治疗疾病,在产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与“有效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如果超出产品的宣传范围,老年人应立即注意是否已陷入保健品的“骗局”。再次,不要用攀比心理购买保健品,不要进行不合理消费,一次性大量购买保健品,容易出现退换货困难的现象。

3、关于保健食品的广告语中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有哪些

      2019年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则名为《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公告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包装上需要注明:“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用语。同时公告中还对警示用语的字体大小、标注位置做了明确规定zd。


      多少科普工作者都曾反复强调,保健食专品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但收效甚微。要知道把保健食品当药吃,并不是简简单单花钱那么简单。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这些需要长期靠药物维持身体稳定的人群来说,贸然停药无异于在刀尖上起舞,病情随时可能恶化。

      这则公告一发布,相信很多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商,都会适当调整、收敛自己的营销手段。“保健食品不是药”的观念也必将深入人心,让消费者更加明明白白的消费。

      我们也能看出,监管部属门对于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决心!相信假以时日,“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能和“吸烟有害健康”一样,深入人心!

   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功效和适用人群不同,安全性也不同。保健食品不是药,不能把保健食品当药吃!

4、怎样验证保健食品是不是三无

2000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抄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袭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百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度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知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道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5、假保健品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5)保健食品警示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老人被忽悠买保健品是否属于消费欺诈?

属于。

根据《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违者,工商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这是商家不断通过“洗脑式”宣传,向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等各种商品,误导老人一步步掉入消费陷阱。

当前老年人消费有两大特点:老年人已经成为养生、保健品以及理疗仪、按摩器等保健器械的主要消费群体;老年人对健康养老有能力有需求,但同时也面临着鉴别能力有限,容易上当受骗。

(6)保健食品警示扩展资料

注意

1、警惕以“免费”为噱头的推销陷阱。

一些经营者现场推销商品,夸大宣传功效,谎称能治疾病,哄抬商品价格,高价出售,使不少老年消费者因此蒙受了经济损失。老年人应提防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

2、正确认识和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切勿以保健品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

消费者在购买时要看清保健食品的特定标识,如“卫食健字号”或“国食健字号”的批准文号和标有“保健食品”的字样。

3、坚持品质消费,按需消费。

消费者在选购养生保健品、保健器械等此类产品时,要到证照齐全、信誉度好的商场、超市、连锁店或网店选购。根据自己或家人的身体体质状况,按实际需要选购最适合的产品。

7、国产保健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有哪些?

1)保健食品名称;抄
2)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配料;
5)功效成份;
6)保健作用;
7)适宜人群;
8)食用方法;
9)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10)贮藏指南;
11)产品标准号;
12)制造袭者、注销者的名称zd和地址;
13)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识、内容);
14)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8、保健品的防范骗局

9、安徽食药监曝光的10种“吹牛”保健食品有哪些?

12月26日,安徽省食药监局发布警示,曝光10起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提醒公众谨慎购买广告中涉及到的产品,避免上当受骗。

食药监部门监测发现的10起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分别是,洛阳九九龄醋业保健品公司的“九九龄维他醋”广告,宣称“喝的九九龄醋太神奇比吃药强多了,然后又检查卵巢,一查卵巢囊肿也没有了,九九龄能给人类大益处,真的能给人类作出突出贡献,无药胜药,屡见神效”。

北京天草商贸公司的“正颖牌红景天颗粒”广告,宣称“坚持服用一段时间后,以往上课犯困的现象得到很大改善,以前困困洋洋的感觉一扫而光,学习效率也有所提高,全天都能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

山东芝圣堂生物科技公司的“芝圣堂牌硒芝胶囊”,宣称“孢子粉多糖有效率达90%以上,天然有机锗,抑制癌细胞扩散率达89.3%,吃药十几年,不如吃硒芝胶囊三十天”。

上海农工商工业发展公司及其健必依保健品厂的“健必依营养口服液”,宣称“效果显著,除药物之外见效最快,无添加剂,无不适应人群,化疗后白细胞低怎么办,求得良药我成功地多活了一辈子”。

新疆绿康罗布麻公司的“尼亚人罗布麻茶”,宣称“饮用三个月血压血脂全部平稳正常,逐步减服药物,免疫抵抗力全面提高,血脉通畅腿脚有力,肾气旺盛,不用担心反弹,不用担心高血压”。

南京美福天然药物科技公司的“宁心牌红杞胶囊”,宣称“恢复卵巢功能,平衡内分泌,有效彻底改善或消除更年期各种不适症状”。

上海澳博海洋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的“澳博牌角燕胶囊”,宣称“首次服用当天提高性能力,服用3至5天,神经、内分泌、性腺细胞不断增生,硬度、频次、持久力明显改善,长期服用角燕G蛋白胶囊,各种性功能障碍彻底消除,机体将永葆年轻活力”。

上海芝能生物科技公司的“芝能牌枸杞胶囊”,宣称“服用3至5天缓解体力疲劳,服用10至20天效果明显,肾虚阴亏者肝功能异常者服用30天效果显著”。

江西省宁红公司的“减肥胶囊”,宣称“客户好评率97%,重复购买率89%,30天完美变型,服用1天脂肪分解燃烧明显,服用7天可减体重2至4斤,服用15天体重明显减轻,服用30天体内大部分多余脂肪被分解”。

北京华卫康科技公司和沈阳长港蚁宝酒业公司的“蚁力神牌依欣胶囊”,宣称“服用3月高血压血压病不再复发,4大保证,终身不复发”。

据介绍,上述10起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扩大宣传治愈率或有效率、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做功效证明等问题。

目前,食药监管部门已经依法收回这些有效期内的广告批准文号,对涉嫌销售假劣产品的,将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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