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保健知识 > 保健器械监管

保健器械监管

发布时间:2020-06-18 06:01:36

1、卫生部批准的保健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品有什么区别?

安利的产品有些是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保健食品是由卫生部来监管,所以批准文号也是由卫生部来批准。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的监管由卫生部划归国家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以批准文号也由卫生部变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批准、
你可以看一下,由卫生部批准的文号都是比较早的,(一般是1997年的居多)答,要早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日期。

2、经营医疗保健器械的门头 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你应该要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一般都要办理的证件。
还有就是,你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经营面积要求,仓库要求等等很多要求,建议你多研究15号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3、保健的器械,比如按摩器啊, 是什么部门监管

按摩器类的,质量技术监督司
要出口的话,还要商检的型式试验,
就算不出口,你也要做试验报告,在中心检验所就行

4、国家对保健器械有什么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数据的科学、可靠,提高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国家局自2006年起每年委托中检院,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验室间比对试验(以下简称比对试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国家局组织制定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技术交流与培训。
中检院根据比对试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比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工作,并向国家局报送比对试验总结报告。建立并保存比对试验档案,包括比对试验的计划、方案、参加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名单、样品的有关文件、技术报告和结果等相关记录。组织成立比对试验专家组,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比对试验专家组成员由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专家及统计学专家组成,负责统计分析比对试验数据,评价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二、实施方案与样品
比对试验实施方案包括比对试验的样品、样品管理要求、比对项目、适用标准、作业指导书、结果反馈报告单、统计分析原则和日程安排等。比对试验的样品应当满足均匀性、稳定性要求,并统一提供。
中检院选择有资质、具有相应检验经验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试验,出具试验报告。按照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样品的标识、包装及发放, 确保样品不受包装、分发过程的影响。参加比对试验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接到样品后,填写样品确认单,确认样品未受包装、分发过程的影响。
三、检验与报告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接到样品后按照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的作业指导书、标准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记录和相关数据报送中检院。
中检院组织比对试验专家组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报送的检验记录和结果进行技术审核,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中期报告,再经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确认。比对试验专家组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确认后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比对试验结果的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可疑和不满意三种。
中检院根据比对试验结果评价报告,起草比对试验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局。比对试验总结报告包括计划的完成情况、比对试验结果、相关技术能力的评价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的建议等有关内容。
四、异议和处理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收到比对试验中期报告后,如有异议,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中检院提出书面申诉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逾期视为认同该结果。中检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诉进行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管理
国家局根据比对试验总结报告,通报比对试验的有关情况及结果,采取处理措施。
比对试验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3年内在进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时可直接确认该项目相应的技术能力。
比对试验结果为“可疑”的,已获得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检院提交相应的说明和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局暂停该项目的认可资格。在暂停期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直至完成整改并经中检院审核确认后,国家局恢复该项目的认可资格。
比对试验结果为“不满意”的,国家局暂停该项目的认可资格。已获得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立即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检院提交纠正措施和整改报告。完成整改并经中检院审核确认后,国家局恢复该项目的认可资格。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局撤销该项目的认可资格。
比对试验结果为“可疑”的或者“不满意”的,尚未通过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可以向中检院提交纠正措施和整改报告。中检院应当对纠正措施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已获得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比对试验的,按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进行处理。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伪造比对试验结果或者与其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串通数据的,撤销其项目的检验资格并通报批评。中检院、比对试验专家组在比对试验工作结束前,均不得泄露有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身份以及比对试验结果。违反规定泄露比对试验结果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5、如何对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卫生部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4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保障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是指用于诊断和治疗的介入和植入人体的材料和器材。

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品种管理范围由卫生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鼓励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充分发挥其在防病治病和康复保健中的作用。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的卫生标准,颁布技术要求;批准临床研究;审批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并核发批准文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临床研究和批准文号的初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进行卫生监督。

第五条 新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进行临床研究前,研制单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审核,经审查合格的由卫生部批准临床研究。

卫生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3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 申请临床研究的单位应当填写临床研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内外文献资料;

(二)研制概述、制品的功能原理说明;

(三)使用要求说明;

(四)性能指标及性能检测报告;

(五)质量标准和起草说明;

(六)安全性评价报告;

(七)动物模拟使用报告。

第七条 新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临床研究取得批准后,研制单位应当与卫生部指定的临床研究机构制定研究方案,经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卫生部备案。

研制单位负责提供临床研究所需样品。

第八条 新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的临床研究应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总病例数一般不少于100例,计划生育制品不少于1000例。

长期介入和植入体内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的随访时间不得少于1年,一般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随访时间不得少于实际使用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生产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的单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资料和检验样品:

(一)申报临床研究资料;

(二)临床研究批准书;

(三)临床研究总结报告;

(四)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质量标准和起草说明;

(六)质量体系管理规定(QSR)资料;

(七)产品自检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初审后报卫生部审核,经审查合格的由卫生部核发批准文号。

卫生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6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生产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布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质量体系管理规定(QSR)要求。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并要建立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档案。

第十一条 进口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检验样品和下列有关资料,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合格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核发批准文号。

(一)生产国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产品说明书;

(三)研制报告和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临床研究报告;

(五)产品质量标准和起草说明;

(六)质量体系管理规定(QSR)资料;

(七)产品自检报告。

卫生部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进口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进行临床实验。

卫生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6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它危害人民健康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

第十三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对申报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进行评审和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以及卫生部明令禁止使用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不得上市和临床使用。

第十五条 卫生部定期发布质量公告。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它危害人民健康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注销其批准文号。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使用中的不良反应和问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决定暂停使用,并将情况报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没有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和不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经卫生部两次公告后,仍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没有卫生部批准文号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其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研究机构和生产单位研制生产的供应民用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违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6、保健食品的审批权属于哪个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中华百人民度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知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道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内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容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7、哪个国家对药品和保健品监管最严

奶粉方面应该是法国最严格。
其他方面总体来说美国的是很严格的,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合格了,就代表通过了全球的最高标准。

与保健器械监管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