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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6 08:18:32

1、食品、保健品、药品怎样获得美国食品管理局(FDA)认定

如获得美国FDA认定后,不但可将产品堂堂正正地打入美国市场,同时也获得了驰骋国际市场的"绿卡"。由于许多中国企业缺乏对美国FDA法规的了解,在向美国出口产品时,经常会发生通关问题和法律纠纷,导致进出口商及销售商被罚款或产品被扣留的风险,因此仍要了解申办美国FDA认证手续的内容及方法。 中国中药进入美国市场需通过FDA认定,可以五种形式申办FDA认证手续,即食品、健康食品、食品补充剂、国家药品验证号(NDC)、国家析药(NDA)。以何种形式申报FDA需根据下列因素决定:a.产品的品种、成份、功效、使用方法和安全性;b.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c.企业的类型、规模和实力;d.国际市场情况及销售策略;e.美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和文化背景;f.消费群体及民俗习惯等。 1.食品类(Food):指的是普通食品。FDA需对申报进口的食品进行成份分析,对农药残留量、微生物、杂质和毒素等进行监测,在外包装和文字印刷上也有严格要求,如需制作营养标签。对于罐头食品和碳酸饮料还有特殊要求,如需办理FCE(工厂注册)、SID(产品注册)等。中国的保健品口服液、保健茶等亦可按食品类报批FDA,但价位较低。 2.健康食品(Health Food):又称功能食品。FDA除要求其达到普通食品的进口标准外,还强调健康食品具有改善人体机能、预防疾病的功效,同时在外包装及文字说明方面要符合FDA的法规。如产品说明中只能表明成份的结构与功能,不能提及防病治病等疗效。中国的蜂蜜类、花粉类和人参精等绿色食品均属此类,属普通价位。 3.营养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这是近年刚执行的食品类产品的法规。它不同于前二类,接近药类,这主要包括氨基酸、微量元素、维他命、矿物质及草药类等几类产品,在产品说明中可提及该产品在防止疾病和改善人体机能方面的作用,强调机理,而非功效。此类产品可以不同的剂型在保健品商店中购买,中药以此类产品报批FDA较为容易,而且也能体现中药保健品的实际功能和价位。这是中药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突破口。在包装说明上,也有特殊要求,如应标明每种成份的名称、含量或成份混合物的总含量,并注册美国推荐膳食热量标准等。 4.国家药品验证号(NDC):这是一种无需处方的药,不需做新药论证,只需提供必要的材料进行申请,但要求较严,需达到美国FDA的各项法规,包括印刷文字及包装。

2、老人被骗买保健品是报12315还是报警

拨打12315进行维权。

12315热线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

消费者因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拨打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电话投诉,也可以拨打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电话投诉,12315拨打要求: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

(4)当您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请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

(2)保健食品纠纷扩展资料

12315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3、广州市政府服务热线不受理保健食品的消费调解 但是工商局受理保健食品的消费纠纷吗

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保健食品批文名称与商标权冲突

要看保健品批文上名称的产生时间和商标权产生的时间。
保健品批文上的名称,只是该保健品在登记时的一个名称而已,不代表这个名称在登记后就获得了任何知识产权。
一个商标在先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获准了注册,那么商标注册人就拥有了这个商标的商标权。

5、知假买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6、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维权事件

2008年3月13日,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去年最具代表性的十起消费维权事件。
关键词:保健食品
体会:保健品咋变成毒药?
被忽悠经历:市民陈先生看到某纸上有一则“西洋参口服液”的广告,功效中写着“提神醒脑、提高机体免疫力、对体弱乏力者有明显疗效”,于是就一口气买了一个疗程5盒回家。然而服用到第二盒的时候,他就出现吐血现象。痛苦不堪的陈先生感到,自己花钱买了“毒”药回来补。
消协点评:利用科技新发现,宣传神奇功效,是商家销售保健品主要宣传手段之一,诱使消费者动心购买。此类警示消协已多次提醒消费者,但个别商家为钱所诱,老计新施,消费者要特别睁大眼睛。
关键词:汽车服务
体会:汽车裂缝谁的错?
被忽悠经历:车主李先生买了新车,车在行驶至2000公里换油时,他发现变速箱底部有约1mm长的裂缝,认为车有缺陷。但厂家称裂缝实际上只是厂家在造车过程时,产生的一些收缩纹,对于车的正常使用不会有任何影响,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
消协点评:汽车已经进入很多消费者的家庭,在使用过程中都会遇到如售后服务、装潢、维修等诸多问题,成为目前消费投诉的热点,主要原因归结到无标准、无检测、无认定。
关键词:电视购物
体会:洗澡打手机是骗局
被忽悠经历:市民方女士通过电视购买的手机维修时,维修站告知手机进水不予保修,但方女士表示,她在看广告的时候明明看见模特,在洗澡时也用此款手机打着电话。
消协点评:打功能牌是电视购物的主要宣传点,目前主要集中在手机、IT商品、服装等。电视购物是新兴消费,消费者购物后很难找到销售者;即使找到,由于有些销售机构可能不在本地,或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也会加大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电视购物还存在虚假承诺、夸大宣传,售后服务无保障等问题。
关键词:网络购物
体会:网上买的是假药
被忽悠经历:市民黄先生患有鼻炎,一个偶然的机会,同事给了他一种治疗的药。黄先生使用后效果很不错,就去药店买,结果跑遍了所有的药店都没有找到。于是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网上找找有没有,结果真的找到了。交钱订货之后,他试用了一下发现和原来的感觉不一样。然后就拧开了2瓶药,结果发现2瓶药的颜色有很大差别。原来他买的药只是用原来的药的外包装,而里面的药液是重新装进去的。
消协点评:购物主要是利用网络本身具有的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优势,但伴随而来的是网络销售带来的售后服务、商品质量的保证等一系列问题。网络购物存在着商品难以比较、鉴别,卖家不明确等问题;卖家提供虚假信息,付款后不到货,以此欺骗消费者。
关键词:精装房
体会:精装修房赚钱太黑了
被忽悠经历:李先生说,他在与开发商签订精装修合同时,开发商标明的价格是15万元,而找了几个资质较高的装修公司咨询后,最高的也不过才要价12万元。原来,这精装修省力并不省钱,让李先生对精装修“反感”。
消协点评:继“一房一价”政策推出后,精装修房几乎占据了南京商品房的一定份额。精装修房不但报价虚高,还会让消费者在不易察觉的情况下,多承担了很多费用。
关键词:物管
体会:业主花钱却遭罪
被忽悠经历:南京市民李先生反映,他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太差,小区内的6号楼和10号楼之间的车库通道和绿地,变成了昼夜不停的垃圾场和垃圾分拣场,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物业对此置之不理。
消协点评:目前,物业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7年涉及物业管理的投诉居服务类投诉增幅之首,消费者对物业管理中的加价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问题反映强烈。物业管理公司少服务、多收费、收费不透明等问题较为集中。
关键词:宠物
体会:医死狗该找谁?
被忽悠经历:市民李小姐带爱犬去看动物门诊,结果用药3天后,发现狗逐渐瘫痪,四肢无力,经宠物医院验血判断,是用药过量引起药物性肝炎。她忙着找兽医主管机构、找律师咨询,要打一场“狗”官司。然而小李四处奔波后,却面临无处受理的尴尬局面。
消协点评:养宠物已成为许多市民生活的一种时尚。然而,由于缺乏配套法规,因宠物引起的纠纷频繁发生,许多问题解决起来还有些困难。问题主要集中在宠物销售者服务欺诈和宠物看病引发纠纷。
宠物虽然不属于《消法》保护范围,但主人掏钱为它治病,如果宠物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欺诈问题,主人的利益肯定是受到了侵害。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宠物药品要到正规有资质和信誉好的宠物经营场所。
关键词:快递
体会:丢了东西究竟谁来定损
被忽悠经历:市民黄小姐所在单位需要往淮安涟水寄送一批货物。他们寄了5个箱子,可是对方收到货却发现,只收到了其中一个箱子。快递公司承认是自己的工作失误造成了黄小姐的损失,但是按照公司规定,每一单货物,公司最多只能赔偿500元钱。
消协点评:快递业务日益成为市民邮寄物品时的首选,其投诉也呈明显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快递时物品出现遗失、损坏、投递失败等问题引发纠纷,快递公司称适用国际通用规则,只愿意赔偿邮寄物品价值的2%或运费的2倍,而由于举证困难,遇到问题的消费者很容易陷入索赔难的困境。
关键词:返券
体会:羊毛不会出在马身上
被忽悠经历:“买400元送400元。”一到节假日,南京一些大商场纷纷打出返券广告,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眼球。但只要稍加留心,你就会发现,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都定位在390元左右。消费者很难只花400元就能得到400元的返券。
消协点评:返券引发的问题很多,其实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这招已功效不大了,只是家家都在返券,众商家皆为所累,受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
关键词:教育培训
体会:为人师表却不讲诚信
被忽悠经历:市民小张想学习电脑技术,在看到广告后,他就上了一个培训班,交了3000元学费后她却发现该校的虚假宣传严重,学校的实际条件与宣传广告严重不符;此外,开班后课程缩水、课时随意更改、随意合并班级,半学期学下来她什么也没学会就退了学。
消协点评:这类投诉往往是多数消费者打落牙往肚里咽,因为教育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受教育者达到当初的目标需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经常会有教育培训机构把责任归结为受教育者的不努力。除了明显的过失被揪住外,一些隐性的质量问题难以界定,难以处理。

7、三无保健品可以要求退一赔十吗

【1】三无保健品属于假冒伪劣。
消费者购抄买假冒商品,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商家或者厂家。
【2】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袭要求增加百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消费者吃了三无保健品,造成身体危害的,
可以带着证据另行要求商家或度者厂家进行身体损害的赔偿。

8、食品安全法对于滥用药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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