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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20-06-13 21:02:22

1、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的内容是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2、育婴师和月嫂有什么区别

1. 服务对象的区别:

育婴师:0-3岁的宝宝,实际上应是4个月-3岁的宝宝。

月嫂:产妇和婴儿,为月子里的产妇和宝宝提供专业的生活中的日常护理服务。

2. 工作内容的区别:

育婴师:提供专业的营养、保健、心理、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服务。

月嫂:提供游泳、洗澡、抚触、冲奶、喂奶、洗尿片、大小便观察、体温测量、脐带护理、产妇营养膳食搭配、产妇擦洗等20几项服务。

3. 技能认证的区别:

育婴师:国家劳动部门已经颁布了职业资格鉴定标准。

月嫂:以传统阿婆式的看护方式照顾婴儿,以个人主观意识为中心,强调以往个人经验。

参考资料:

网络-育婴师,

网络-月嫂

3、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医生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评定,业务水平考核由卫生局确定考核方式和范围,由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为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二项组合

5、一法两纲的内容是什么

你好!应该是“一法两纲”吧?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两纲是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6、育婴师讲师资格如何取得

经统一考试合格,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2、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3、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4、培训要求:

⑴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10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⑵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⑶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

5、鉴定要求

⑴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⑵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①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释1) 工作 1 年(含)以上。

②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①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②累计从事本职业(注释2)或相关职业(注释三)工作 6 年(含)以上。

③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 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①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②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③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注释1:相关职业: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下同。

注释2:本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下同。

注释3:相关专业:中职:护理、中医护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营养与保健;高职高专:护理、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临床医学、中医学、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营养配餐、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中医康复技术;普通高校:护理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针灸推拿、教育学、小学教育,下同。

⑶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或笔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⑷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或现场操作时,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 3人(含)以上单数。技能考核采用笔试时,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

⑸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min;技能考核时间:采用笔试方式考核时不少于 90min,采用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考核时不少于 30min。

⑹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在计算机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具有必要的流动水源、玩具、婴幼儿睡眠和配餐活动物品,且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的场所进行。

(6)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扩展资料

从业要求

职业道德

⑴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⑵育婴员职业道德与修养

①热爱儿童,尊重儿童。② 爱岗敬业,优质服务。③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⑶育婴员工作守则

基础知识

⑴ 0—3岁婴儿解剖及生理发育特点: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运动系统、神经系统、感觉系统。

⑵0—3岁婴儿心理发展特点:感知觉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注意特性、人际交往能力、自我意识、情绪与情感、意志力、气质特征、言语能力。

⑶0—3岁婴儿营养:热能、营养素的基本知识、营养需要、膳食评价与营养行为。

⑷0—3岁婴儿教育:教育意义、教育特点与内容、教育原则与方法。

⑸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宪法的相关知识、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相关知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育婴师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育婴师

7、下面内容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现实中,不是发生在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人身损害纠纷就一定属于医疗事故,此时需要做出专业的判定才能对其进行确定。那么大家知道该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吗?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8、我国婚检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机构

第四章 人员

第五章 服务范围

第六章 表格及证明

第七章 技术鉴定

第八章 监督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加速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市、所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我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一和对该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各级民政、计划生育、物价、劳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使命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我市区域内经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名单,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依法查验男、女双方持有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第七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的收取标准和减免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机构

第九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本着坚持条件、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布局。

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和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十一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开展该项工作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校验认可。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专职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师。

从事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符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条件:

(一)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还应具有遗传病的识别、疑难病例的诊断及婚前卫生咨询的能力;

(三)涉外婚检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一定外语水平。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校验认可。

第五章 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是针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9、婚检有哪些项目?

现在不强制性婚检,结婚前也有必要婚检。具体项目如下:

法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这些疾病可以通过抽血或涂片排查。

较重的精神病。如严重的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患者的心理问题还会引起很多严重后果。此类疾病需要精神科医生诊断。

生殖系统畸形。此类疾病直接影响生育,其中一些疾病男科和妇科医生可通过肉眼诊断,有些需要用B超检查。

先天性遗传疾病。如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等。遗传性疾病的排查需要检测染色体。

血常规及尿常规。

婚前检查,指的是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婚前检查内容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

(9)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扩展资料:

不少青年人在结婚登记前才去做婚前检查,这样做就太迟了。

一是结婚前要忙于准备,身体很疲劳,精神又紧张,不宜做全面健康检查;

二是一旦检查出患有不宜马上结婚的疾病,需治疗后才能结婚,往往使自己措手不及;

三是从优生学的角度不宜婚配的青年男女,会在即将结婚时才发现,从感情上难以接受。因此,婚前检查应该早一些为好。什么时间为宜,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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