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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用地

发布时间:2020-06-13 01:26:58

1、养老社区的用地性质

既然是用于从事租赁这种商业活动的,而不是用于居住的,当然是属于商业用地。

(1)医疗保健用地扩展资料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

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

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村镇里的医疗卫生应划分为哪个用地类型?急!!!是E69还是C51

如果是普通镇或者是村就要按照村镇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仅有大类和小类)代码C4
如果是旗县一级的政府所在地的镇子就需要参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大类、中类和小类)代码C51

3、医疗用地有什么规定

国土交通部21日制定了“城市、郡规划设施决定、结构和设置标准相关规定”修正案,放宽了在“综合医疗设施用地”上建设医疗设施的条件,以落实近期政府推进的扩大内需、振兴服务业政策,预计经过公告等程序将于下月末公布实施。
修正案规定,今后有300个病床和7个以上诊疗科室,护理人员、住宿场所和休闲福利设施(不超过病床面积的50%)的一般医院,可入驻综合医疗设施用地。今后老人、重病患者疗养院也有望入驻上述用地。

4、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中,敬老院是属于医疗保健用地吗?

根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T 21010-2007),敬老院属于医卫慈善用地(代码084)。

5、什么是服务用地?

有房产证,会写明土地性质是综合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在2007年8月10日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属于一级地类,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共包括8个二级地类,分别为:

1、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2、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4、医卫慈善用地(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5、文体娱乐用地(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6、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7、公园与绿地(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服务用地

6、医疗卫生服务用地要不要交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说非营利的医疗卫生服务用地不用交土地使用税。

7、医疗卫生用地与医卫慈善用地能建什么项目

除非你能活动一下变更土地性质,否则是绝对绕不开卫生局。要不为什么叫医卫慈善用地!

8、私营医院,土地类型是:医疗卫生用地,类型是:出让。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吗?

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用地能否抵押?
答:不可以。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欲以其取得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并申请抵押登记。这些土地能否抵押,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土地登记机构存在疑问。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都明确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抵押。对此规定,实践中,对于公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用地不得抵押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对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用地不得抵押,有的人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土地一般是通过出让取得,而不是划拨取得,因此抵押不应当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他们认为私立的学校、医院一般是依法设立并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执行企业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是营利性企业法人,不是以公益性为经营目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因此不属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调整的对象。
笔者认为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用地不管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不论这些单位注册的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公司,都不得抵押。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私立的学校也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因此,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也都应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可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之所以禁止这些土地抵押,主要目的是在于保障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稳定,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但是对私立的学校、医院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抵押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注意抵押的土地范围只能限定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占地以外的土地,而且学校、医院只能利用这些土地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而不能为其他人提供担保。

9、民营医疗卫生用地该按何种方式供地?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

应该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供地。

法律依据: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第九条: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9)医疗保健用地扩展资料:

供地方式的分类:

一、行政划拨

行政划拨用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国有出让

国有出让土地、出让用地,通俗的讲是国家把地卖给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享受在这个土地享受权益。有工业出让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让是70-80年。出让年限过了以后国家收回土地。

三、补交出让

补交出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再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划拨用地目录》

10、什么是医卫慈善用地?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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