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五年发布的有关药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知道是全部,分列如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8日颁布
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 2006年1月27日颁布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2006年1月5日颁布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9日颁布
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7日颁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2005年12月30日颁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2006年1月16日颁布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5日颁布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2006年2月13日颁布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日颁布
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006年2月23日颁布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2006年3月8日颁布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4月5日颁布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2006年3月6日颁布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年2月7日颁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颁布
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 2006年3月25日颁布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 2006年6月26日颁布
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颁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30日颁布
《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2006年6月16日颁布
进口药材抽样规定 2006年6月6日颁布
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2006年6月28日颁布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2006年6月28日颁布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 2006年5月29日颁布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 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颁布
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 2006年4月30日颁布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 2006年7月4日颁布
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7月10日颁布
.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6月30日颁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2006年7月21日颁布
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颁布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5日颁布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8月30日颁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颁布
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2006年9月8日颁布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2006年7月28日颁布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2006年9月26日颁布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 2006年9月7日颁布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0日颁布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2006年9月18日颁布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2006年11月03日颁布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年03月13日颁布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07年03月03日颁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01月31日颁布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02月14日颁布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2007年03月12日颁布
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 2007年03月15日颁布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07年03月31日颁布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02日颁布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0日颁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6日颁布
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8日颁布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年01月04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年12月29日颁布
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 2008年4月01日颁布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年01月04日颁布
.护士条例 2008年01月31日颁布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2009年01月07日颁布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09年03月02日颁布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9年01月04日颁布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1月26日颁布
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25日颁布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7月1日颁布
2、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
1 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置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3、关于保健食品,礼盒内的小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这个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有没有具体的规定?谢谢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食品安全法》12部配套制度落实分别是什么制度
《新食安法》实施一周年,配套法规不止十二部,下列是卫计委以及食药监发布的总结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09-30发布)
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2016-9-22发布)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2016-9-5发布)
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2016-8-22发布)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2016-8-22发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意见(2016-8-9发布)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2016-8-9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2016-8-8发布)
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6]101号)(2016-8-8发布)
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123号)(2016-7-13发布)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7-13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2016-7-1发布)
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103号)(2016-6-30发布)
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2016-6-30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6-30发布)
总局关于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19号)(2016-6-24发布)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2016-5-6发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意见(2016-4-15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2016-3-14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1-22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81号)(2015-12-31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2015-11-19发布)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3-11发布)
5、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
1 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置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6、急求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制度
2、索票索证和销售管理制度
3、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5、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进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7、产品召回制度
8、岗位职责
1 一、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部负责提出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草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全体 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公司以“诚信、质优、安全”为宗旨,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质量第 一、确保安全”的质量方针。
3、部门经理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公 司全体员工要根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的全面落实。
4、质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对公司质量方针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岗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制定纠 正措施并完成整改。
二、索票索证和销售制度 索票索证和销售制度
(一)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1、 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保证产品来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 购进产品时应当向生产商或供货商索取以下票证: 1)证明生产商或供货商主体资格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和卫生许可证等。 2)证明产品来源合法性的发票、收据或合同、协议、供货单、调拨单、报 关单等票据。 3)证明产品质量的合格证、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等。 4)证明生产商或供货商所提供产品标识合法性的质量认证标志证书、强制 性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
2、首次交易时,索取的有关证照和证明材料,查验后复印保存。上述证照和 证明材料如变更或改动,应当随时索取,并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的,应当 每年核对一次。
3、每次与生产商或供货商交易时,都应当索取规定的有关票证和证明材料, 并保存原始票据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进货产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分类建档保存备查,设专人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销售管理制度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 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 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 健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 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 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 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 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6、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 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 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隆管理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 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 相符。
3、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 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4、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 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 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 置齐全、措施得当。
6、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 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8、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 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体检一次。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 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 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 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 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 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 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 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 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 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 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进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1、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 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 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2、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 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3、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做到票、帐、货各项内容相符, 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4、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 、有效期、 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 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壹年。
5、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6、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 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 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7、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内进行,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 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 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8、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 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9、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 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一)首营企业的审核
1、 首营企业是指首次与本企业建立保健食品购入业务关系的保健食品生产 或经营企业。 2、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委 托书原件、保健食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 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 、经营特殊管理保健食品的首营企业,还必须审核其经营特殊管理保健食 品的合法资格,索取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 、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GSP 或 GMP 证书,荣获国家级或省级优质产 品的证书等。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 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地、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地、质量管理体系、 体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保健食 品质量的要求等。
6 、 首营企业的审核由保健食品购进部门或人员会同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共 同进行;审核工作要有记录,审核合格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 进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首营品种的审核
1 、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保健食品(含 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2 、业务部门应向生产企业索取该品种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保健食品 出厂检验报告书、保健食品说明书及保健食品销售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3 、资料齐全后,业务部门填写“首次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表”,报质量管理 组审核合格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货。
4 、填写“首次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表”和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5、 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了解保健食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以及质量状况; 10 3) 审核保健食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 围。
6、 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 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7 、审核结论应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
七、产品召回制度
1、 当市场产品发现严重的质量事件,由质量部立即向质量负责人报告。
2 、首先成立“紧急召回”处理小组,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小组应由下述 人员组成:总经理;销售经理;质量经理。
3 、根据市场有关情况,该小组必须做出是否执行紧急召回的决定。
4 、一经做出紧急召回的决定,应由销售及质量部立即通知下述机构停止销 售或使用有关产品:产品经营机构;医疗机构。
5 、各区域销售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即与接收该产品的直接客户联系,根据 该客户的销售记录追踪下一级客户,及时进行召回。如部分产品已被使用,应尽 可能追访使用者,写出详细报告。
6 、各地区将召回的产品全部退回公司,并将各地的收回情况做出总结,填 写“紧急召回报告” 。
7 、召回工作结束后,由质量部将整个召回过程写出总结。召回过程的书面 材料由质量部负责整理、存档。
八、岗位职责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 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 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 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 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 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 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 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 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 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 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 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 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 司或厂家进货。
3、 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 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 《卫 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 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 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 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 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 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7、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 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8、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
7、美国 保健品 退货规定
几乎每位消费者都动过退货的念头,但如果你退过货,就一定回答过这个问题--你为什么退货?对大多数中国商家来说,这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问题。因为无理由退货将使商家自己遭遇“夹板气”。然而,“3·15”来临之际,一组来自异国的采访却告诉我们,对国外商家来说,退货是很正当的事情,理由是什么,并不重要。
加拿大
在加拿大各地的大型商场,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一个月)无条件退货都能实现。此外,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众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要不满意,就能退货
在加拿大,沃尔玛、costco等大型连锁超市都有专门的退换部门,每天都有人在排队退货,其中不少人并不是因为质量问题退货,而是试用产品后觉得不满意。家住多伦多的杰维尔在今年元旦前给5岁女儿买了一件衣服,但女儿穿了两天后因小朋友们说不好看,就再也不肯穿了。为此,杰维尔拿着衣服和收据到商店去退货,在填写退货原因后,很快就办理了退货手续。
多收货款,商品免费
一些大型商场自设的购物网站也提供退货服务,消费者网购后若想退货,只要在规定期限内把货物拿到商店就可顺利退货。不过,由于加拿大没有明确的有关退货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一些小商店中人们享受不了无条件退货服务,不满意只能换,不能退。
此外,如果是销售方出现失误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通常都能得到较好解决。家住多伦多地区的乔斯在便利店买了两个比萨饼,但回家后才发现便利店多收了一块钱。他立即返回便利店,出示购物清单,并说明缘由,店员当即退还了多收的钱。加拿大一些地区对这类情况有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定,若便利店多收钱被顾客发现,顾客其实可以享受该项商品免费的待遇。
消协很多,法规很多
加拿大拥有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例如,联邦政府中就有10个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此外,还有全国性的消费者协会、各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他们负责处理投诉和咨询、发布市场信息、介绍消费技巧、提供有关法律咨询、调查被指控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等事务。
此外,加拿大还有众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商业行为法、预付费服务法、机动车辆修理法、消费者报告法等几十部。
新华社记者施蓉
日本
制度优先保护消费者
在日本,购物后办理退货或换货十分方便、快捷,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日本的有关规定都更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出台法律,瞄准问题商品
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对于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必须迅速退货、更换或者退钱。对此,记者有过切身经历。记者曾在日本的一家电器城买过一台手提电脑,使用后发现电脑用一段时间就自动断电,于是找到店家,店家确认电脑确实存在问题后,二话不说就予以更换。
购物小票,标明退货期限
在日本,一般来说,只要有购物小票,在规定的一周或一个月内,不论是质量问题,还是尺寸搞错了,消费者都可以在购物的商店里办理退换货。具体时间由商店决定,购物小票上也会标记清楚。对于网上购物或电视购物,由于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会在小票上明确标记退货时间,所以在规定时间内或根据有关规定,都可以退货。
但是,如果是定做的商品或是已穿过的内衣、已吃过的食品,则很难退货或更换。这个情况在订货的时候会和对方确认,要对方清楚知道,在这个基础上才签订买卖合同。
犹豫期制,允许顾客后悔
针对上门推销,日本通过“犹豫期制度”来保护消费者。比如,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家里一时被上门推销所诱惑,没仔细考虑好就签订了合同,但事后又后悔。“犹豫期制度”则给予消费者冷静思考的机会,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撤回申请和解除合同,且不要求赔偿违约金。
此外,如果卖方告知不实信息或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等违法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或导致消费者申请签订或承诺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均可要求取消。
新华社记者蓝建中
无因退货=“夹板气”
中国
晨报讯(记者朱烁)自从喊出“退货与买货一样方便”的承诺后,当代商城每年掏出一两百万元砸在“一站式”退货上。一边是个别消费者的信用缺失,一边是生产厂家的抵触排斥。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了底盘硬的百货大楼和当代商城外,国内鲜有商家公然标榜“我家退货无障碍”!“无因退货”在“夹板气”中悄悄进行,伴随着的是7天至1个月的购买时限或品种限制。
商家不敢退
“商家也想通过无因退货打品牌,但不敢!”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曹中生如是说。“无因退货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早已成惯例。但这种服务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素质密切相关。北京目前基本没有商家敢喊出完全无因退货,一般都会在时间上设定7日的购买期限,或者标牌完整等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各种条件。”
企业不愿退
据了解,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在当代商城以倡导的方式宣传无因退货,之后曹中生始终在关注着当代的经验。据他介绍,绝大部分的退货要求都顺利受理,但当代商城每年为自己的承诺要掏出一两百万元。当代商城的负责人坦言,很多时候商城接受了顾客退货,但是品牌商不接受商城的退货,这些商品最终都由商城买单了。试问,又有几个底子硬、意在打品牌的“当代”能掏钱换吆喝呢?
顾客没信用
曹中生告诉记者,无因退货的基础是诚信,一方面是商业企业要守信,另一方面也考验客户的素质和诚实。其实早在10年前,老牌商家百货大楼就推出无障碍退货,但仅限于小件商品。百货大楼还真就遇见过东西用了3年还拿回来退的“雷人”客户,虽然商场咬牙履行了承诺,但足以引发对消费者素质的担忧。“举例而言,北京是个旅游城市,游客买一台照相机拍了5天,最后把内存卡腾空再退回来,商家就要承受损失。”
电器最难退
企业认为,商品的特殊性也成了无因退货的门槛。小两口要结婚,买个钻戒在婚礼上秀秀,喜事办完了再把戒指退回去,倒霉的还是商家,类似的还有内衣等特殊物品。在曹中生的经验中,电器类商品是最难实行无因退货,产品更新快,价格变化更快,而且鉴定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的程序和成本很大。
尽管对现状有客观的分析,但常年工作在消保一线的曹中生对无因退货前景也表示出信心:“北京的消费环境日益完善,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各环节理念更新,无因退货的普及是大势所趋。”
退换商品不需要理由
美国
快递丢货?商家照赔
同事庄先生在网上电子商城买了一部数码相机,usp快递公司记录显示已经送货,但庄先生没收到。电话联系后,商家在庄先生没有出具任何证明的情况下,马上重新发货。庄先生在商家承诺的时间内收到了商品。
庄先生不由感慨:“在美国,商家会认为顾客是诚实可信的,商家的目的就是让客户满意。因此,即使这部相机在运送过程中丢失了,也是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问题,不会让客户承担时间和金钱方面的任何损失。”
鸡蛋破了,照样退款
在美国,退换货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退换商品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也不会遭遇商家的“白眼”。甚至,著名的平价连锁瑞典大众服装品牌h
8、什么是食品召回制度?内容是什么?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
1 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置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