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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儿童保健手册

发布时间:2020-06-07 13:44:08

1、云南户口的宝宝在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体检需要重新办理保健手册吗

哦,我都没注意看,你这是1月份就发的帖子了

2、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的待产包有哪些东西

 待产包需要准备的证件类:

1、孕妇保健手册以及各种产前检查单;

2、社会生育保险卡;

3、街道办事处出具宝宝的准生证明(切不可忘);

4、现金、银行卡;

5、身份证(有的医院需要户主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待产包需要准备的妈妈用品:

1、开襟外套:穿在病服外面,在病房或医院走动就不怕着凉了。

2、出院衣服、袜子:准备一套适合出院当天穿的服装。

3、产妇卫生巾:分娩后,恶露一下子排不尽,需要垫产妇卫生巾。

4、毛巾:2条一条擦手、一条擦脚。

5、水盆:2个一个洗脸、一个洗脚。

6、小镜子:就算是入院去生产,也要注意自己的形象哦。

7、卫生纸、餐巾纸、湿纸巾:若干入院时不用带很多,这些东西随时都可以买到。

8、带吸管的杯子:产后不方便起身时,非常实用。
 待产包需要准备的新生宝宝用品:

1、婴儿包巾:1条(根据季节选择厚薄)这是宝宝出院时用的,在医院时一般有专用的提供。

2、婴儿衣服:1套也是出院时穿的,根据季节选择合适厚度,在医院时一般有专用的提供。

3、围兜或手口巾:喝奶时脏了可以用。

4、手套:防止宝宝抓伤自己.

5、奶瓶:2个在妈妈没有奶的时候可以用。

6、小勺:1个如果希望母乳喂养,最好不要使用奶瓶,此时可以用小勺喂,建议选软头的,以免伤到宝宝。

7、婴儿奶粉:1罐不准备母乳喂养的妈妈肯定得带上,准备母乳喂养的也需要带上,以备不时之需。

8、纸尿裤:1包,在医院时一般有提供一包。

9、湿纸巾:1包给宝宝换尿布时的必备品。特别是宝宝的胎粪纸巾是擦不干净的6、如果有无偿献血过,可以带上献血证(需要输血的时候可以免费呢

3、有木有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生宝宝的?出了医院提供的待产包还需要带什么?产科服务态度咋样?

需要准备的证件类:

1、孕妇保健手册以及各种产前检查单;

2、社会生育保险卡;

3、街道办事处出具宝宝的准生证明(切不可忘);

4、现金、银行卡;

5、身份证(有的医院需要户主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需要准备的妈妈用品:

1、开襟外套:穿在病服外面,在病房或医院走动就不怕着凉了。

2、出院衣服、袜子:准备一套适合出院当天穿的服装。

3、产妇卫生巾:分娩后,恶露一下子排不尽,需要垫产妇卫生巾。

4、毛巾:2条一条擦手、一条擦脚。

5、水盆:2个一个洗脸、一个洗脚。

6、小镜子:就算是入院去生产,也要注意自己的形象哦。

7、卫生纸、餐巾纸、湿纸巾:若干入院时不用带很多,这些东西随时都可以买到。

8、带吸管的杯子:产后不方便起身时,非常实用。
需要准备的新生宝宝用品:

1、婴儿包巾:1条(根据季节选择厚薄)这是宝宝出院时用的,在医院时一般有专用的提供。

2、婴儿衣服:1套也是出院时穿的,根据季节选择合适厚度,在医院时一般有专用的提供。

3、围兜或手口巾:喝奶时脏了可以用。

4、手套:防止宝宝抓伤自己.

5、奶瓶:2个在妈妈没有奶的时候可以用。

6、小勺:1个如果希望母乳喂养,最好不要使用奶瓶,此时可以用小勺喂,建议选软头的,以免伤到宝宝。

7、婴儿奶粉:1罐不准备母乳喂养的妈妈肯定得带上,准备母乳喂养的也需要带上,以备不时之需。

8、纸尿裤:1包,在医院时一般有提供一包。

9、湿纸巾:1包给宝宝换尿布时的必备品。特别是宝宝的胎粪纸巾是擦不干净的6、如果有无偿献血过,可以带上献血证(需要输血的时候可以免费呢

4、儿童保健手册怎么办理?

儿童保健手册办理流程如下:

1,家长需要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新生儿的医院资料,随后医院工作人员会开出一个小本婴幼儿保健册,并会叮嘱带着小本儿童保健册在婴儿满月时去地方医院检查。

2,家长在婴幼儿满月后需提供婴幼儿出生证明,户口本,家长各自的身份证带到地方医院去登记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给婴幼儿做个健康随访检查和预约。

3,婴幼儿在地方医院体检时,地方医院会给婴幼儿在电脑里记录登记资料,并且会给婴幼儿填写大小两本儿童保健册的资料,同时会给一些建议。

4,婴幼儿体检后,医生会把大本儿童保健册保留代管,家长只要把小本儿童保健册带走就好了,两本册其实都是一样的,只是大小的区别,在儿童入托时,医院就会把大小两本儿童保健册交与家长自己保管。

(4)云南省儿童保健手册扩展资料:

儿童保健手册检查内容

1、新生儿访视

在新生儿出院后,由所在医院医生或乡村医生进行入户访视,新生儿28天内共访视3-4次。 访视内容包括看新生儿一般状况,出生及接种情况,全面体格检查,指导母乳喂养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2、新生儿先天疾病筛查 

在医院新生儿出生时,由医生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血片,进行新生儿先天疾病筛查。目前我省开展的项目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两种先天代谢性疾病的筛查。

3、定期体格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保健医生根据儿童的年龄,约定儿童定期检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包括身高、体重、血色素、口、眼、听力、智力及血液化验等。家长应按照医生约定的时间,带儿童到所辖医院为儿童做体检。

5、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在中国范围内,这种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绝对不准再生育。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5号)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与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优质服务,实现和稳定人口低增长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科学研究与应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健全母婴保健工作制度,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完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保障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公民享有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受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

村民小组和居民小组设置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

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主要由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解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依法行政;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生育情况、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第二十一条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周年。

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

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五)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第二十八条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独生子、独生女或者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为独生子女。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入托、入园、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农村独生子女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定期免费的健康检查;

(五)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以及划分宅基地、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前款第(三)、(五)项规定的待遇不变。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从批准之月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九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农业人口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养)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批准机构在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按照批准的手术范围施行。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施术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其他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属农业人口的,在落实节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贫优待。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三十八条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取消独生子女待遇,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加发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奖励费,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

(五)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生育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法生育人员,五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违法生育人员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选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有关《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规定同时废止。

6、云南省昆明市哪个内科儿童医院比较好?

这个我个人觉得你还是自己去医院亲自考察一下,比较靠谱一些,听别人来说总有一些缺失的地方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啊,所以我个人建议你还是去实地考察一下吧,反正我想从你那到原地的话也应该要不了多少的车费钱吧。aqui te amo。

7、昆明市儿童医院哪个好

我的孩子也是在昆明儿童医院(前兴路)看黄疸的,我是在云大医院生的,第4天带孩子去抽血的时候顺便看了黄疸,医生说16,给开了一点双杆菌片,让明天带着来一下,如果升得很高得住院。我家离儿童医院很近,第二天就带着孩子去儿童医院了,一测黄疸值22了,医生说得马上住院,不然要换血,得脑痴,各种被吓,只能抱去住院。然后只能周一,三,五打电话询问病情。第二天就说降了18,第4天一大早打电话过去说降到了6.8可怜了,3个小时喂一次奶,哭都哭不出来了,嗓子哑得只会巴巴的看人。回家了一惊一乍的,一点动静就被吓到了,哭都不敢哭了,等着我们喂奶。医药费还花了4千。住院当天我们交了5千,不让我们用完5千,不让我们出院。还要签什么协议。我简直受够了这家医院。拿孩子的病来挣黑心钱,明明好了,非得说明天才能出院。

8、怎样补办儿童保健手册

1、去当时建档时所在的社区卫生院说明自己的补办理由,需要带好家长的身份证、户口本、孩子出生证明等材料。具体材料还需要看下当地卫生院的要求

2、另外,在卫生院只是补办了工本,里边的一些孕检记录需要去当时检查的医院补录,一般电脑里都有记录。

3、宝宝出生后的每月体检记录需要去免疫接种的地方补录,这里一般电脑上也会有详细记录。

4、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全网查询 ,可以在一个地方直接查询出所有记录。但无论哪一种,都需要带齐所有材料。最好提前打电话确认或预约 。

注意事项:每个地方办理流程都不同,最好提前预约 。

(8)云南省儿童保健手册扩展资料:

儿童保健工作手册:

《儿童保健工作手册》是2010年5月1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晓丹。本书适用于儿童保健工作的医护工作者和关注儿童保健的所有同仁。

内容介绍:

《儿童保健工作手册》全书12章,64节。内容的编写以儿童生命成长周期为框架,涵盖了体格生长发育、神经心理发育、生活行为规范、膳食营养安排、基础计划免疫、意外伤害防范、常见疾病防治以及儿童保健技术等知识和技术。

《儿童保健工作手册》具有章节衔接顺畅、内容简明扼要、技术操作规范、文字条理清晰、便于查阅使用等特点。

(资料来源:网络:儿童保健手册)

9、去妇幼保健院办保健手册需要什么证件

去妇幼保健院办保健手册所需证件:

1、结婚证

2、生育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孕妇已怀孕证明(曾经检查过的一些化验单B超单、病历本等)

母子健康手册包含国家惠民利民卫copy生计生政策、免费提供的妇幼健康服务内容、重要的医学检查记录、健康教育知识、孕产妇的经历感受及孩子的成长记录5部分内容,分为孕前篇、孕产期篇、儿童篇和预防接种篇。

(9)云南省儿童保健手册扩展资料

母子健康手册取代原有的孕产妇保健手知册和儿童保健手册,实现《生育服务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五证合一”,真正实现了“一手在册,全程服务”。

母子健康手册的启用,准父母可以知晓党和政府提供的免费便民惠民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了解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的相关知识,学习孕期和儿童期危急情况的早期预防和应对措施,更科学地为道广大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保障了广大妇女儿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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