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微信朋友圈卖保健品是否违法?
不会的,但前提是你没有把它变了性质,一般你这种叫微商吧,就是通过朋友圈来发图片什么的,效果我认为不会很佳,望采纳
2、违法保健品广告中的保健品违法吗?
违法保健品广告是违反了广告法,如果其保健品不涉及质量、数量、价格疗效(保健效果)等方面copy,则保健品本身不违法,只涉嫌广告违法;如果保健品本身的产品标注、数量、质量、保健效果等就有问题,而在广告宣传的有关方面不涉嫌违法,那这款产品为本身就是违法性质,与广告无关;如果产品本身和广告宣传上均有违法现象,那么就可以说是违法的产品又加上了违法的宣传。至于说某中违法产品广告所宣传的保健品,如果质量上没有问题,应该还是可以针对性使用(或者服用)的,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那即使是广zd告不涉嫌违法,这款产品都是不能使用(服用)的。
3、代购国外保健品违法吗?
是违规行为,违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另外若代购的保健品有质量问题,还牵涉到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若没有缴税还会违反工商法和所得税法。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违法经营保健品,会受到什么法规处罚?
违法经营保健品相关处罚: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
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5、卖保健品犯法吗
6、给老年人开会,洗脑,卖保健品,这事违法吗
违法。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决议》规定,针对该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洗脑”式欺诈销售问题,在完善立法方面,规定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自媒体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七天内有权无理由退货。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为保健产品营销活动提供临时场地者,应核查经营者真实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

(6)违法保健品扩展资料:
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诱导和欺骗老年消费者。他们在推销保健食品的过程中,以所谓“专家”讲座、“名医”义诊、科技产品、患者现身说法等方式忽悠老年人;以免费体验、免费抽奖(旅游)、优惠赠送、试吃使用、感恩活动、庆典让利等方式诱导老年消费者。
或利用老年人怕老、怕病的心态,将一些小毛病危言耸听地夸大,迫使老年人购买其产品;或针对部分老年人远离子女、生活孤单寂寞的特点,对老年人设下“亲情陷阱”;有的打着虚构的国家机构、国际机构名义,甚至打着投资高额回报的幌子骗取老年人信任。
诱骗老年人购买其推销的商品。老年消费者要多关注媒体相关报道,对于不法商家的骗局和陷阱要保持清醒头脑,凡涉及消费环节,切记保持冷静。为帮助广大消费者理性选购保健食品,今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
整理了市场上27种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表述,如对“降血糖”功能,“可以替代胰岛素等降糖类药物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等”的表述即为虚假宣传表述。“治疗高血压、抗血栓、预防改善老年痴呆症等”的表述也为虚假宣传表述。
在此,昆明市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尤其老年消费者,主动关注这27种常见的保健食品功能虚假宣传表述,凡是这些虚假宣传表述的产品,无论是在商场超市等线下实体店销售,还是通过网络、会议、电视、广播、电话和报刊等方式销售,请老年消费者都不要购买。
同时可以拨打12331、12315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相关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将重拳整治。此外,购买时注意索要正规发票和联系方式,收集保留好相关宣传资料,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将相关票据、资料等作为维权证据。
7、违法经营保健品适用什么法规处罚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目前,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27项功能的保健食品产品近10000余个,目前在生产的产品约4000个,产值超过1000多亿元。
中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为中小企业,产业集中度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各企业间素质极不平衡,差异很大,一些企业自律意识不强;产业中生产组织方式存在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产业发展中环境、能源等外部性问题导致的可持续能力不够。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早在1999年和2003年卫生部就分别取消了“抑制肿瘤”、“延缓衰老”功能项目的受理,也从未批准过“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二是利用“广告效应”擅自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三是许多普通食品被冠以保健食品功能、适宜人群等内容进行宣传。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出台,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总感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现结合实践做一探讨。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8、老年人保健品骗局犯法吗法律怎么处理呢
老年人保健品骗局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诈骗罪,可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骗局通常采取免费赠送食品、生活物品,组织所谓“专家”作免费“健康讲座”,为老年人免费体检,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取得老年人的信息和信任,进而夸大、虚构保健品效果,向老年人推销高价保健品来骗取大额资金。
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骗局属于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违法保健品扩展资料:
近年来,保健品诈骗犯罪呈现发案区域不断扩大、涉案金额不断增加、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的趋势。特别是一些犯罪团伙采取公司化模式运营,老年群体深陷“保健品诈骗陷阱”的情况愈发严重,成为受害重灾区。
多数老年人没有渠道去了解产品信息,也无法利用网络公开口径去查证保健品真伪。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老年人信息闭塞,法律意识淡薄,爱“占小便宜”、盲信权威,固执从众等心理,针对他们量身定做的骗局。
据公安部数据统计,2018年以来,已破获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3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人,追赃挽损1.4亿余元。
9、会销模式保健品违法吗为什么会被抓获
会销模式是违法。
会销,顾名思义是通过会议营销。主要是对特定消费群体,以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的方式销售产品。而这种普通的营销模式,却被不少不法保健食品企业盯上,成为其牟取暴利的重要方式。
从事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企业鱼龙混杂,有些企业夸大、虚假宣传,利用赠送产品、免费吃饭、免费旅游等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伪劣产品,产品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

近年来,向老年人销售保健品的“会议营销”骗局成为社会问题,因为无法找到“会销”团伙的真实地址,子女发现父母受骗上当后难以维权。而“会销”团伙换个酒店又可以继续招摇撞骗,难以现形。
广州年过八旬的张奶奶被人介绍参加“68元畅游惠州三天两夜”,之后和其他老年团友被拉入某酒店举行的保健品营销大会,收了免费礼品,又被一群青年“干爹干妈”叫得耳热。
这些老人每人掏了几千或上万元购买了一堆“三无”保健品。等张奶奶子女找到该酒店时,“会销”人员已人去楼空,酒店方表示,只是出租场地,与那些人没有关系。
“会销”的核心是会场,一个高端的会场是“会销”团伙骗局的一部分。为此,《广东省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规定,非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
如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宣传推广的,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管住会场是管住坑老骗老行为的关键。然而对于那些擅长打游击的“会销”团伙来说,这一点不难规避。离开“会销”现场。
附近很多地方都有不法分子“殷勤”地为老人提供销售服务;即使销售骗局就在现场进行,如果没有人举报,也难以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