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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服务包括

发布时间:2020-05-18 00:39:11

1、医疗机构的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母婴保健法》第7条规定:医疗保健机百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度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版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权学检查。

2、请问要结婚的话,婚检都是检查些什么啊!

◆ 婚前检查的重大意义:
一对恋人,想永结秦晋之好,除办理结婚登记,还要做婚前检查。有些人对婚前这种体检不理解,认为是多余的。其实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婚前检查有以下三大意义第一,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第二,有利于优生,提高民族素质。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
第三,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并指导他们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保证。
◆ 婚前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项。
病史询问的内容应包括:
1、了解双方是否有血缘关系。是近亲者,应禁止婚姻。为避免当事人隐瞒实情,要求双方出示单位“婚姻状况证明”,并注明双方有无血缘关系。
2、了解双方现在和过去的病史。重点询问与婚育密切有关的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各种传染病、遗传病、重要脏器和泌尿生殖系统的疾病及智力发育障碍等,如患先天性缺陷,则应追问本人出生前后的经过,包括母亲孕期有无异常情况、分娩方式及出生时体重等。
3、双方个人史。询问可能影响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烟酒嗜好、饮食习惯等。
4、月经史。询问初潮年龄、月经周期、经期、经量、伴随症状、末次月经等。有助于发现某些能影响婚育的妇科疾病。
5、双方家族史。以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为主,重点询问和遗传有关的病史,近亲婚配史及其它与家系内传播有关的疾病。
6、若系再婚,应询问以往婚育史。
体格检查,包括内科体检、生殖器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内科体检,主要是常规体格检查。
生殖器检查的重点,在于发现影响婚育的生殖器疾病。女性应做腹部肛门双合诊。若肛查发现内生殖器有可疑病变而必须做阴道检查时,得向受检者本人和家属说明理由,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婚检时要注意有无处女膜闭锁、阴道缺如或闭锁、子宫缺如或发育不良或畸形、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等。还应注意外阴皮肤和黏膜有无炎症、破损或溃疡,以免将性病漏诊。
检查男性生殖器时,应注意有无包茎、阴茎硬结、阴茎短小、尿道下裂、隐睾、睾丸过小、精索静脉曲张和鞘膜积液等。
实验室检查,除了血、尿常规,胸透、肝功能、血型等外,必要时还得做染色体核型分析。此外,女性还应做阴道分泌物找滴虫、霉菌检查,必要时做淋菌涂片检查,男性应做精液常规化验。必要时还得作智商测定。
◆ 下列两种情况者不能结婚:
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能通婚。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均在禁止之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与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
2、男女双方均罹患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者。
◆ 下列三种情况者应暂缓结婚:
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2、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者;
3、患某些传染病,如霍乱、伤寒、鼠疫、白喉、乙型脑炎、脊髓灰白质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规定仍处在隔离期内者。
◆ 下列三种情况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1、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
2、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等。
3、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先天性心脏病、有高发家系的精神病(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
◆ 下列两种情况,应劝阻婚育:
1、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缺陷,如属可以矫治者,应先治疗后才结婚。&127;对无法崐矫治的严重缺陷又不能性交或生育者,应劝阻其结婚。
2、患有严重的脏器疾病或恶性肿瘤者。
◆ 婚前保健:
一、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三、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四、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五、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六、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婚前体检:
婚前体检是结婚登记的一个规定程序,也是优生优育的第一关。当事人去做婚检时,需携带各自的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婚前体检的内容:首先,医生要了解当事人的家族史、个人史和既往史,有无不适合结婚的情况和近亲血缘,以及各种遗传病发生史。
接着是体格检查,包括早上空腹到医院抽血做肝功能、血、尿常规化验检查,以及一般的检查项目:
血压、脉搏、呼吸、身高、体重;精神、言语、行为能力;
肢体活动状况;
生殖器官发育状况;
必要时还要做B超、心电图、性病检查等。
另外还有保健指导:介绍性生理与性卫生知识、避孕和受孕知识。
待检查报告出来,医生就可以根据检查结果开出可否结婚的证明。
婚前体检不是贞操检查,医生会对当事人的隐私保守秘密,接受检查的当事人不必紧张。
通过婚前体检,可以发现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哪些疾病须治愈后才可结婚,哪些疾病能结婚但不能生育,哪此疾病在怀孕时需作产前胎儿诊断等等,从而使婚姻更美满更幸福。
体检内容
体格检查——
·查询个人及家族病历
·量度体重、身高、血压、脉搏
·视觉颜色辩识
·检查甲状腺、胸部(包括心、肺)、及腹部(包括肝、脾)
化验服务——
·血液化验,包括:
1.全血球普通检查,包括红血球及白血球数量、血色素、血小板
2.血型及RH(D)因子化验
3.梅毒定性试验,由于梅毒是无症状及先天性的,故若试验结果是呈阳性反应,则需再做化验,才可确定是否感染梅毒
4.乙型肝炎抗原化验
·尿液化验,包括糖份分析,以测试是否有胰脏毛病及糖尿;蛋白质分析,以确定肾功能;酮素及尿红血球分析,以测试泌尿系统是否有毛病。

3、国家实行免费的婚前保健理想的婚前保健是

婚前保健服务准备结婚男双结婚登记前所进行婚前医检查、婚前卫指导婚前卫咨询服务[1]
()婚前医检查
婚前医检查准备结婚男双能患影响结婚育疾病进行医检查
1. 婚前医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规辅助检查其特殊检查
检查性殖器官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需做阴道检查须征本或家属同意进行除处膜发育异外严禁其完整性进行描述疑发育异者应慎重诊断
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规、尿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性阴道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特殊检查乙型肝炎血清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衣原体检查、精液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 婚前医检查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素先形患者全部或部丧失自主能力代再现风险高医认宜育疾病
(2)指定传染病:《华民共传染病防治》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及医认影响结婚育其传染病
(3)关精神病:精神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重型精神病
(4)其与婚育关疾病重要脏器疾病殖系统疾病等
3. 婚前医检查转诊
婚前医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能确诊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检查单位填写统转诊单转至设区市级民政府卫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确诊结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检查单位原婚前医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填写《婚前医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婚前医检查结异议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 医意见
婚前医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检查事具《婚前医检查证明》并医意见栏内注明:
(1)双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及医认宜结婚疾病发现或双患重度、极重度智力低具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攻击危害行注明建议宜结婚
(2)发现医认宜育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重要脏器疾病及医认宜育疾病注明建议宜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传染期内、关精神病发病期内或其医认应暂缓结婚疾病注明建议暂缓结婚;于婚检发现能终传染发病期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具婚前检查医意见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预防、治疗及采取其医措施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尊重受检双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婚检定允许结婚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宜结婚情形
具任何种医意见婚检医师应向事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指导
婚前卫指导准备结婚男双进行殖健康核与结婚育关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1. 婚前卫指导内容
(1)关性保健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育指导
(3)受孕前准备、环境疾病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关疾病基本知识
(6)其殖健康知识
2. 婚前卫指导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指导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种系统服务象进行婚前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间少于40钟并进行效评估
(三)婚前卫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医检查结发现异情况及服务象提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象知情基础作适宜决定医师提宜结婚、宜育暂缓结婚等医意见应充尊重服务象意愿耐、细致讲明科道理能产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体检表签署知情意见

4、婚前咨询的问题有哪些

本律师回答的较多的是财产及抚养权方面的问题。 浏阳杨俊律师拙见!

5、婚前体检会体检出来以前做过人工流产的吗?还有我自己去体检,结果男朋友会不会知道的啊?

一般是不会的,除非以前做人流时损伤严重。按现在的婚前体检制度,你男朋友应该不会知道。

6、母婴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7、婚前检查拿健康证要多长时间?

婚前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项。
病史询问的内容应包括:
1、了解双方是否有血缘关系。是近亲者,应禁止婚姻。为避免当事人隐瞒实情,要求双方出示单位“婚姻状况证明”,并注明双方有无血缘关系。
2、了解双方现在和过去的病史。重点询问与婚育密切有关的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各种传染病、遗传病、重要脏器和泌尿生殖系统的疾病及智力发育障碍等,如患先天性缺陷,则应追问本人出生前后的经过,包括母亲孕期有无异常情况、分娩方式及出生时体重等。
3、双方个人史。询问可能影响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烟酒嗜好、饮食习惯等。
4、月经史。询问初潮年龄、月经周期、经期、经量、伴随症状、末次月经等。有助于发现某些能影响婚育的妇科疾病。
5、双方家族史。以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为主,重点询问和遗传有关的病史,近亲婚配史及其它与家系内传播有关的疾病。
6、若系再婚,应询问以往婚育史。
体格检查,包括内科体检、生殖器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内科体检,主要是常规体格检查。
生殖器检查的重点,在于发现影响婚育的生殖器疾病。女性应做腹部肛门双合诊。若肛查发现内生殖器有可疑病变而必须做阴道检查时,得向受检者本人和家属说明理由,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婚检时要注意有无处女膜闭锁、阴道缺如或闭锁、子宫缺如或发育不良或畸形、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等。还应注意外阴皮肤和黏膜有无炎症、破损或溃疡,以免将性病漏诊。
检查男性生殖器时,应注意有无包茎、阴茎硬结、阴茎短小、尿道下裂、隐睾、睾丸过小、精索静脉曲张和鞘膜积液等。
实验室检查,除了血、尿常规,胸透、肝功能、血型等外,必要时还得做染色体核型分析。此外,女性还应做阴道分泌物找滴虫、霉菌检查,必要时做淋菌涂片检查,男性应做精液常规化验。必要时还得作智商测定。
◆ 下列两种情况者不能结婚:
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能通婚。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均在禁止之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与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
2、男女双方均罹患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者。
◆ 下列三种情况者应暂缓结婚:
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2、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者;
3、患某些传染病,如霍乱、伤寒、鼠疫、白喉、乙型脑炎、脊髓灰白质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规定仍处在隔离期内者。
◆ 下列三种情况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1、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
2、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等。
3、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先天性心脏病、有高发家系的精神病(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
◆ 下列两种情况,应劝阻婚育:
1、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缺陷,如属可以矫治者,应先治疗后才结婚。&127;对无法崐矫治的严重缺陷又不能性交或生育者,应劝阻其结婚。
2、患有严重的脏器疾病或恶性肿瘤者。
◆ 婚前保健:
一、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三、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四、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五、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六、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婚前体检:
婚前体检是结婚登记的一个规定程序,也是优生优育的第一关。当事人去做婚检时,需携带各自的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婚前体检的内容:首先,医生要了解当事人的家族史、个人史和既往史,有无不适合结婚的情况和近亲血缘,以及各种遗传病发生史。
接着是体格检查,包括早上空腹到医院抽血做肝功能、血、尿常规化验检查,以及一般的检查项目:
血压、脉搏、呼吸、身高、体重;精神、言语、行为能力;
肢体活动状况;
生殖器官发育状况;
必要时还要做B超、心电图、性病检查等。
另外还有保健指导:介绍性生理与性卫生知识、避孕和受孕知识。
待检查报告出来,医生就可以根据检查结果开出可否结婚的证明。
婚前体检不是贞操检查,医生会对当事人的隐私保守秘密,接受检查的当事人不必紧张。
通过婚前体检,可以发现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哪些疾病须治愈后才可结婚,哪些疾病能结婚但不能生育,哪此疾病在怀孕时需作产前胎儿诊断等等,从而使婚姻更美满更幸福。
体检内容
体格检查——
•查询个人及家族病历
•量度体重、身高、血压、脉搏
•视觉颜色辩识
•检查甲状腺、胸部(包括心、肺)、及腹部(包括肝、脾)
化验服务——
•血液化验,包括:
1.全血球普通检查,包括红血球及白血球数量、血色素、血小板
2.血型及RH(D)因子化验
3.梅毒定性试验,由于梅毒是无症状及先天性的,故若试验结果是呈阳性反应,则需再做化验,才可确定是否感染梅毒
4.乙型肝炎抗原化验
•尿液化验,包括糖份分析,以测试是否有胰脏毛病及糖尿;蛋白质分析,以确定肾功能;酮素及尿红血球分析,以测试泌尿系统是否有毛病。

婚检基本项目:

与婚前保健服务包括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