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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抽样

发布时间:2020-05-14 01:07:32

1、按照法规 保健品的原料应该怎么检验

国家药监zd局2011年4月有个通知,明确规定了对该类行为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专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
也就是说,罚款应该按照货值金额计算

2、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从2012年开始注册检验程序和2012年以前不一样了,首先看你们公司有没有百已经通过GMP认真的生产这个保健食品剂型的生产车间,如果有通过GMP认证该申报剂型的生产车间,那直接填写“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和度“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单”,盖章交到省药监局,等药监局到企业对保健食品进行封样(有时会委托市药监局到企业进行封样),封样后就可以把封样产品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单”交到联系好知的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了。
如果有该申报道剂型生产车间,但是没有通过GMP认证,则需要先向省药监局保化处打报告,申请对生产车间进行报批生产现场核查,同时填写“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内样申请表”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单”,三份东西盖章交到省药监局,核查通过了就可以封样了,然后可以送封样产品和抽样单进行注册检验。
如果没有生产车间,那要先联系有通过GMP认证的生产车间的企容业,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并进行公证,然后同第一个步骤。

3、2批次保健食品不合格

人民网北京10月12日电 (赵鹏)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督抽检保健食品176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4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深圳市永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威莱斯牌芦荟胶囊,水分检出值为10.30%,比企业标准规定(不超过9.0%)高出14%;霉菌和酵母检出值为2.8×103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50CFU/g)高出55倍。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2.福建省康利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十六分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纽斯葆牌钙维D咀嚼片(香橙味),铅(以Pb计)检出值为1.0mg/kg,比企业标准规定(不超过0.5mg/kg)高出1倍。初检机构为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广东、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4、谁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指南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2013年07月25日 发布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本指南依据现行的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编写。当以下相关编写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本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四)《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五)《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核准的产品配方、工艺;
(七)企业标准;
(八)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三、检查人员
(一)现场检查人员至少2名,并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负责。
(二)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
2.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 熟悉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和企业标准结构等基本常识,从企业标准中能够查阅到原料控制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周期、组批规则、抽样方案、说明书及标签管理要求等信息;
4. 理解和掌握《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条款,准确运用于检查工作;
5. 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达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
6.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三)工作要求
1. 尊重企业的权力,遇到争议问题要认真听取其陈述,允许其申辩;
2. 涉及企业秘密,应当保密;
3. 遵守依法、廉洁、公正、客观、严谨、详实的原则;
4. 严格遵守检查程序。

四、检查计划及准备
(一)根据影响产品质量因素(人员、设备、物料、制度、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检查重点可以是许可情况、原料控制、洁净车间管理、出厂检验控制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
(二)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三)根据既往检查情况和企业报送资料情况,了解企业近期生产状况,主要包括:
1. 企业相应的证照取得或变化情况(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3. 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检验设备、主要原材料变化情况;
4. 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5. 产品抽验情况。
(四) 了解拟检查产品的相关资料,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标准等。

五、实施检查
(一) 进入企业现场后,首先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质量管理等情况的介绍。
(二) 在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三) 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四) 现场检查流程图

六、检查重点内容
以下列出的现场检查重点内容,各地区可以此为参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查内容,并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如有其他需要检查项目,各地区应当根据现场需要具体安排。
(一)许可事项和标签标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审查要点
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查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要求企业提供《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参照《营业执照》,核查实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范围、注册地、生产地、许可期限等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2.《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抽样和查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要求企业提供所查品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查与实际是否一致,批件是否过期。
3.标签、说明书 抽样 (1)从成品库或留样室抽取样品,逐个核对产品的说明书及标签信息是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准的内容一致。
(2)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标签标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厂房、设施设备 查阅设计图纸和设备设施清单;
现场检查 根据企业提供的厂房设计图纸、设备设施清单,现场核对厂房车间、设施是否有擅自改建或扩建行为,是否与审批一致。
(二)人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审查要点
1.人员变动情况 询问;
查阅人员档案
(1)询问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检人员等主要人员是否发生过变动,记录姓名。
(2)查看人员档案,是否有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任命书或劳动用工合同,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人员培训 询问;
查阅人员培训档案
(1) 查看人员培训档案,看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上岗培训,尤其对新录用人员是否及时进行了上岗培训。
(2)查看质检人员是否有职工登记表及学历证书或资质证书,必要时现场提问相关技术问题。
(3)查看采购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有本岗工作经验,必要时现场提问相关技术问题。
3人员健康 查阅人员健康档案 现场随机抽查企业内一定比例从业人员,看其是否有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原料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审查要点
1原料库 现场检查,
查阅原料库台账、原料称量记录
(1)检查原料库存放的原料种类、原料用途:库房内是否有非申报成分的物质,如果发现存放有与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无关的原料,要求企业说明其用途。
(2)检查原料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是否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应当阴凉保存的原料是否在阴凉库。
(3)检查原料是否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分区管理,是否隔墙离地存放,合格备用的原料是否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
(4)检查是否设置有原料标识卡,卡上内容至少包含名称、批号(编号)、出入库记录(进货时无批号的原料,企业应当自行编号,以便质量追溯)。
(5)对原料库台账、标识卡及原料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做到账、物、卡一致。
(6)抽查若干原料,记录名称、供货商和批号(编号),进一步追溯原料购进情况。
2.原料购进记录和供应商档案 查阅原料的购进记录和供应商资质 要求企业提供原料的购进记录和供应商资质,查看原料供应商档案建立情况,看其资质是否有效。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财务账本,核对企业所进原料是否属实。
3.原料出入库记录
查阅原料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
(1)检查原料出入库记录,看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和真实,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原料批号或编号、出入库数量、出入库时间、库存量、责任人。
(2)比对出入库记录和生产记录,看原料领取量、批次与批生产记录中记录的使用量、批次是否一致。
4.原料质量(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 查阅企业标准、原料检验报告(可与批生产记录检查结合进行)(1) 对照企业标准规定的原料要求,要求企业提供所抽批次原料的原料检验报告。核对原料检测引用的标准是否齐全、有效;检测项目是否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植物类原料检验引用了《中国药典》标准,查看原料检验是否按药典规定检验了所有项目)
(2) 检查检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质检人员和质检负责人的签字。
(3)企业需委托检验的项目,是否能提供相应的委托检验报告。
(四)生产过程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审查要点
1.工艺规程 查阅产品的工艺规程文件 要求企业提供所抽产品的工艺规程文件,检查工艺规程是否包括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2.批生产记录 查阅批生产记录
(步骤:抽取样品,记录产品名称和批号,按批号追溯批生产记录。取样地点为成品库或留样室)
(1)以所抽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为追溯起点,检查批生产记录反映的生产过程是否完整,向前检查是否可追溯到所用原料的批次及原料检测报告,向后检查是否可追溯到成品出厂检验报告。
(2)查看投料记录是否有原料名称、批号(编号)、用量、原料检测报告单号,投料记录是否完整并经第二人复核。
(3)查看批生产记录中的原料及用量是否与批准证书和企业提供的配方一致。(植物提取物与原植物不能相互代替)
(4)查看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与参数(尤其是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控制点)是否与企业提供的工艺规程一致。
(5)查看是否有物料平衡记录,复核物料平衡记录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结果是否准确;偏差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6)批生产记录中原料名称是否规范(不得使用数字、字母、编码组合等代名称)。
(7)批生产记录是否包括了成品出厂检验报告。
(8)批生产记录中是否留存了包装和说明书。
(9)查看记录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随意涂改现象。
3.水系统 现场检查水处理系统并查阅水质报告
(1)检查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是否具有水质报告。核对工艺规程,检查工艺用水是否达到工艺规程要求,是否具有水质报告。
(2)检查水处理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记录。
4.清场情况 查阅清场规程和记录;
现场检查
(1)查阅有关清场的操作规程,检查批生产记录是否包括上一批次产品的生产清场记录。
(2)设备设施有无清洁状态标识。
(3)检查现场卫生状况,重点检查回风口、地漏等部位的清洁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5.生产操作人员的卫生 现场检查
(1)现场查看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2)现场查看操作人员的工作服、鞋、帽是否符合相应生产区的卫生及管理要求。
6空气净化系统 现场检查;
查阅空调的运行时间表和运行记录,空气净化设施、设备维修记录
(1)查看生产时的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压差计显示的数据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洁净厂房的温湿度记录是否按时记录,记录的数据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温湿度记录中是否记录了当温湿度超过标准时所采取的措施。
(3)检查洁净厂房内的空气净化设施、设备的维修记录,各设施设备的维修周期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空气净化设施、设备维修时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保证不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7.原料前处理 现场检查;
查阅批记录
(1)现场查看原料前处理车间是否装备有必要的通风、除尘、降温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2)现场查看提取完的提取物储存是符合要求,是否有标识。
(3)有前处理工艺的,在批记录里应当有记录。
(五)成品储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审查要点
1.成品库 现场检查;
查阅温湿度记录
(1)检查成品库是否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是否有防鼠、防虫设施。
(2)检查成品是否离地、离墙存放。
(3)检查成品库的容量是否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4)检查成品库是否设有温湿度监测和调节装置。
(5)检查是否有温湿度定期检测记录。
2.成品出入库记录 查阅出入库记录 检查出入库记录是否先进先出,记录的信息是否齐全(成品入库应当有存量记录,出货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
3.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贮运时的温度控制 现场检查
(1)检查成品温控设备(如冷藏室)是否正常运行。
(2)检查成品贮存和设备是否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六)品质管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审查要点
1.品质管理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查阅品质管理机构文件;
询问
(1)查阅品质管理机构文件,是否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2)询问品质管理机构是否现行有效,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质量管理人员 查阅人员岗位职责;询问
(1)查阅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2)询问质量检验、质量控制人员是否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
3.加工过程的品质管理 查阅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
(1)查看各产品是否有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计划(工艺文件)。
(2)抽查各产品的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计划中的关键控制点1-3个,索取相应的监控记录3-5批,看是否有超出控制限的情况,如果有,是否进行了纠偏,品质管理部门是否有相关记录。
4.检验室 现场检查;询问
(1)现场查看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室及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
(2)查看成品检验记录及现场提问,以了解是否有能力检测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
5.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查阅检定报告;
现场检查 依据企业标准核查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配置情况,现场随机记下3-5个计量器具或检测仪器编号,查看是否有相应的检定报告。
6.成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查阅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可与批生产记录检查结合进行)
(1)根据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检查所抽产品出厂检验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齐全、有效。
(2)随机抽取2-3个批号的产品,查看是否按企业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查看所抽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项目是否齐全,按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7.留样情况 现场检查 现场查看是否有专设的留样室和留样记录;是否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标识明确;留样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8.生产环境检测能力 查阅生产环境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检查企业是否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检测,是否有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七)委托生产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审查要点
1.委托生产协议 查阅委托生产协议 查看委托生产协议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委托方负有向受托方提供经注册审批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义务;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料、包材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对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
2.批生产指令台账 查阅批生产指令台账
(1).检查有无批生产指令台账,批生产指令台账是否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原料预算用量等内容。
(2)检查批生产指令台账是否与批生产记录一起保存。
3.批记录留存 查阅批记录 检查受托方是否留存批记录原件,委托方是否留存复印件。批记录至少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和批检验记录。
4.生产过程 查阅批生产记录
(1).检查从投料至生产出最小销售包装的全过程是否都在同一企业完成(前处理除外)。
(2).前处理(如提取工艺)若有二次委托的,查看是否有二次委托手续。(应当留存二次委托合同和前处理批生产记录)
5.标签和说明书 查看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七、主要检查方式
(一)语言交流
1. 积极与企业领导层沟通,通过了解企业发展历史、质量体系近期运行状况和产品市场情况,分析判断企业运行中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方面问题、当前急需解决哪些问题。
2. 可与企业部门领导以及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特殊岗位人员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判断人员能否承担该岗位赋予的相应职责。对于不了解、不熟悉、不能行使职权的或由他人代答的,应当视企业整体情况提出人员调配建议。
3.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地与企业沟通交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时限。
(二)文件检查
1. 检查文件中涵盖的质量体系过程,判断质量体系的全过程是否都已被识别。
2. 检查对识别出的过程是否都已形成控制文件,判断文件内容是否覆盖了全过程。
3. 检查文件规定的内容,判断是否与现场观察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4. 检查文件间的关联性,判断文件要求是否能够满足企业和产品的特点,是否恰当。
5. 检查各项记录间的可追溯性,判断能否根据各项记录的相互关系完成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追溯。
(三)现场观察
1. 根据工艺的不同,生产现场包括前处理、制粒、填充、压片、包装现场;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现场;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等。
2. 根据生产流程,查看生产现场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反复交叉、往复的情况。生产场地的整体规划与生产情况(生产量和销售量)是否匹配。
3. 正常生产车间是否整洁,设备、场地实际状况与记录或文件是否一致。现场有无刻意遮挡、破乱不堪的角落。生产废料、办公垃圾堆积的地方是否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3. 观察生产人员、检验人员操作是否熟练,生产能力与实际销售情况是否匹配。在生产现场,可以适时地询问员工操作要求,判断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
4. 考察企业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是否可以独立完成质量管理工作。

八、处理措施
(一)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符合规定的项目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均应记录)。
(三)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当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根据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五)若检查中发现保健食品广告存在夸大宣传等问题,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广告监管的行政管理部门。
(六)要求企业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当由至少2名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七)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5、药监局对到保健食品企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要付费吗

不需要,企业只需要提供样品及相关资料

6、请问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如何进行申请?

保健品申请难度相当大,而保健食品申请则相对简单些,就和普通食品申请差不多,具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最终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都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当向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填写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还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等其他书面材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发出后,应当在6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和产品检验机构完成对企业的现场审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工作。经审查,如果企业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或者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但是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企业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经审查合格并且产品抽样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

你还可浏览 卫生部 的网站;当地 食品药品管理局 的网站,或者电话咨询他们。

如果我的建议对你有些帮助,不妨顶一下。祝你好运!

7、食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7)保健食品抽样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8、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现在是否出台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拟新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
第二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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