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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知识

发布时间:2020-05-13 15:42:0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制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zd保健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育婴师和月嫂有什么区别

育婴师和月嫂百是不同的。区别如下:

1、照顾人群不通:

(1)育婴师是用现代教育观念和科学方法对0-3岁婴儿进行生活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专业人员。

(2)月嫂是母婴护理师的俗称,主要是专业护理产妇与新生儿,月嫂属于高级家政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家政护理员。

2、工作内容不同:

(1)育婴师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度、护理和教育工作。

(2)月嫂服务的内容以月子护理为主,新生儿的护理占80%,产妇的护理占20%。通常情况下,月嫂工作集护士、营养师、新生儿护理工作性质于一身。

3、工作地点不同:

(1)育婴师通常是在教育、护理机构进行工作。

(2)大多月嫂是在客户家里提供服务。

(2)母婴保健知识扩展资料:

月嫂应该定位于:专协助产妇做些粗活,帮助产妇做她不方便做的活。月嫂协助产妇做好自身康复和婴儿护理,绝不是代替产妇。平时做居室卫生日常清洁,帮助做乳房护理、煲汤、营养配餐、沐浴擦身。对婴儿、换尿布、洗澡、洗涮属婴儿用品。

育婴师有三个职业等级:

1、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2、中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3、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参考资料:网络-育婴师网络-月嫂

3、母婴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4、个人网站可以做 怀孕妈妈 、母婴健康、知识类型的网站吗

个人网站也是可以发布这些内容的,但是如果想要商业化,比如增加广告等,需要申请互联网资质。

5、一个优秀的月嫂需要掌握哪些知识?

婴儿科学喂养,生活照料,洗抚触、脐带护理、皮肤护理、生理与病理的观察区分;洗尿布、洗衣服;潜能开发和启蒙训练;新生儿衣物奶具、用具的清洗及消毒。产妇生活料理,营养配餐、煲汤做饭、合理营养、少食多餐、恢复体力不发胖;协助产妇沐浴、洗衣及卧房清理;乳房护理、指导产妇哺乳;恶露观察、指导产妇预防月子病;产后心理疏导,产后恢复护理,协助产妇做产后保健操;母婴房间卫生的清洁。

6、一个优秀的月嫂需要掌握哪些知识

一、月嫂工作范围:
婴儿科学喂养,生活照料,洗抚触、脐带护理、皮肤护理、生理与病理的观察区分;洗尿布、洗衣服;潜能开发和启蒙训练;新生儿衣物奶具、用具的清洗及消毒。产妇生活料理,营养配餐、煲汤做饭、合理营养、少食多餐、恢复体力不发胖;协助产妇沐浴、洗衣及卧房清理;乳房护理、指导产妇哺乳;恶露观察、指导产妇预防月子病;产后心理疏导,产后恢复护理,协助产妇做产后保健操;母婴房间卫生的清洁等。
(注:科学喂养主要强调一个膳食平衡,给孩子吃进去的食物跟他身体的需要是一致的,能够满足他身体的需要,就是科学的、合理的喂养。)
二、月嫂等级和要求
1、初级月嫂
按月搜工作范围执行,要求会做三种以上的汤,懂得营养配餐;能区分新生儿正常与异常的生理现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或保健医生联系,新生儿的护理正确。
2、中级月嫂
按月搜工作范围执行,并能领悟其中的精神。要求会做五种以上的汤,能营养配餐,并根据产妇的口味自动调整饮食。能处理新生儿正常与异常的生理现象,及时与公司联系,新生儿和产妇护理比较到位。
3、高级月嫂
按月搜工作范围执行,并能充分的正确发挥。做饭较好,营养配餐科学,主动制订出合理的产妇营养餐,对新生儿的护理及产妇护理有一定的水平,用户反映良好,与用户沟通能力好,并能给产妇一定的育婴指导。
4、特级月嫂
严格执行月嫂工作标准,且对他人有指导作用,技术娴熟。除主动制订出合理的产妇配餐外,还能根据婴儿的需求,不断改变产妇的饮食。引导产妇做好产后恢复。制定科学的新生儿喂养方案,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与人沟通能力强,用户反应好。在新生儿护理和喂养方面有独特的见解和方法,且给新妈妈较好的育儿指导。
5、星级月嫂
除具备高级月嫂的所以标准外,她们还要人品好、技术佳,执行月嫂工作标准十分到位。与所有的用户有很好的沟通。无论是护理技术还是厨艺都应该是一流的,尤其是护理。她们应该是产妇的良师益友,应该得到所有用户的首肯。
三、服务意识与沟通技巧
1、服务意识
①端正服务态度,对待客户热情、尊重和关注。
②理解客户的观点,了解客户的期望。
③始终以客户为中心,运用专业的服务技巧,使客户满意。
2、沟通技巧
①选择良好的沟通时机。
②准确表达。
③善于倾听。
④不说对方难懂的语言。
⑤相互尊重和信任。
3、让客户接受的四个秘笈
①稳重。
②大方。
③不卑不亢。
④有亲和力。

7、育婴师工作主要在什么范围?

育婴师是用现代教育观念和科学方法对0-3岁婴儿进行生活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工作。

0-3岁是人一生中身体和大脑发育最迅速的时期,每个家庭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聪明、健康,所以育婴师这个职业应运而生。

基础知识

⑴ 0—3岁婴儿解剖及生理发育特点: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运动系统、神经系统、感觉系统。

⑵0—3岁婴儿心理发展特点:感知觉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注意特性、人际交往能力、自我意识、情绪与情感、意志力、气质特征、言语能力。

⑶0—3岁婴儿营养:热能、营养素的基本知识、营养需要、膳食评价与营养行为。

⑷0—3岁婴儿教育:教育意义、教育特点与内容、教育原则与方法。

⑸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宪法的相关知识、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相关知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7)母婴保健知识扩展资料

1、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2、经考试合格者,由中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等级的技能证书,(全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证书CVEQC初级、中级、高级;是相关人员求职、任职、晋升等,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4、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5、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6、培训要求:

⑴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10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⑵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⑶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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