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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发布时间:2020-05-13 12:12:42

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里有“益母草”,但是蜂蜜不属于保健食品,那益母草蜂蜜是不是属于有质量问题的

首先明百确一下,益母草蜂蜜是指蜜蜂采集益母草花上的蜜,然后经蜜蜂加工酿造而成的一种蜂蜜。而并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蜂蜜中加入益母草汁。若是后者是不允许标称“益母草蜂蜜”的。所以不管是洋槐蜂蜜或是益母草蜂蜜都只是度一种蜂蜜,冠以的益母草名称只不过是蜜蜂采集了益母草上的花蜜而已,所以益母草蜂蜜是蜂蜜的一种,蜂蜜是可以作为普通问食品销售的。但是也要提醒一下,目前市场上的益母草蜂蜜很有可能是答名不副实,益母草蜂蜜量不大,形成大批量的商品进行销售是有一定难度的。你所看到的益母草蜂蜜可能是真的益母草蜂蜜,但更有可能是掺有益母草蜂蜜或根本没有益母草蜂蜜的其它蜂蜜而已专。不过这都不是很重要,只要是真正的蜂蜜就行了。益母属草蜂蜜到底有多少益母草的功效目前尚不清楚。所以不必过于追求是什么种类的蜂蜜。

2、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能不能申报西洋参、玫瑰、桂花?

可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版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权行处罚。

3、卫生部公布的药食同源物品 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的名单中没有看到香叶(月桂叶),请问食堂可以以使用吗?

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辅料名单(87种),确实没有香叶,但是香叶作为食品的辅料和作料使用历史悠久,个人认为食堂是可以使用的。
比如:冬虫夏草也不在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辅料名单(87种)之内,但是冬虫夏草老鸭汤是很多饭店的一道名菜。
比如:春季常吃的凉拌菜马兰头,也是一道时令菜,其实马兰是一味中药,据分析马兰头嫩茎叶含水分、钙、磷、铁、胡萝卜素、钾、维生素B、尼克酸等。中医认为马兰头性味辛凉、微寒,有清热解毒、凉血止血、利湿消肿之功效。主治咽喉肿痛、痛疖疗疮、黄疸、水肿、痢疾、淋浊等症。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食品饮食中添加香叶,只是作为调料或配料,而且香叶也不是限制使用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时不应该对此处罚。因为香叶虽是药品,其实药用的并不多,更多是作为香料使用。而卫生部公布的87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辅料名单已经是第4次调整,还不是完全合理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比如:山药,既可以作为药品,又是很平常的食品,又如:茯苓,北京有名的点心茯苓饼,就是添加茯苓作成的。可是山药、茯苓都不在那87种之内。北京的茯苓饼还在卖,也没有处罚嘛。对于不懂行的死板硬套的人来讲这些就讲不明白了。 个人只能说政策和法规在实践中是逐步完善,逐步合理的,我们只能期待有更多的业内人士提出问题,政策法规才能逐步完善。

4、如果没有健字号,是不是不能添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当然不是,没有健字号只是不能宣传有保健功能而已,至于添加什么东西只要不违法食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就行了,保健食品都能用的东西,普通食品肯定也能用的。

5、保健食品原料能用于普通食品吗

你好,保健食品原料能用于普来通食品这个问题不知道以下答案可以满足你不: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自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参照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百说明》,可用于度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知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规定的道程序申报批准。

参考资料考虑点击:http://news.39.net/qwfb/150605/4635002.html

6、简述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应如何界定与管理,并在各范围举三个例子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21)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查阅。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一)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含审批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咨询。

7、普通食品是否可以添加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原料

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能不能申报西洋参、玫瑰、桂花?怎么样申请?

8、牛蒡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是不是不能作为食品

可以作为食品,NY/T 1741-2009《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标准中的根菜类蔬菜中包含有牛蒡,即表明牛蒡是蔬菜类食品。

9、哪些原料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配方出现?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002年2月28日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 (按笔划顺序排列知)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道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内(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艹下加需)、桃仁、桑叶、桑(木右加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容、莱(艹下加服)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

10、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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