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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保健食品

发布时间:2020-05-05 19:49:35

1、假保健品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假冒保健食品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假冒保健食品如何处理?

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1]161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闵食药监法〔201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发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明确指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中国医药报:药店销售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如何处理——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处理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该产品定性为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该药店为产品的销售终端,而不是生产商或总代理销售商,加上其对该产品进行外观辨别真伪的手段有限,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因而确定适用的处罚条款后,执法人员对处罚额度可根据具体违法情节自由裁量。《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来看,均是对经过许可、取得了国家相关资质证明的产品的义务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就是“伪劣产品”。而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显然是未经国家许可的,应按“假冒产品”进行处理。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针对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义务性条款和罚则,相关法规均提及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至今仍未出台。本案中,有人认为依据《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无可厚非,但该《通知》中并没有提及具体条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对生产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行为,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处罚即可。而对经营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行为,依照《特别规定》处理容易产生疑义。有人认为应按第三条第二款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第三条第四款处罚。笔者认为,《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经过许可的情况,后者是针对未经许可的情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从立法原意来看,显然是针对经过许可、取得国家许可证照或经过认证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以及经过国家许可、取得国家相关资质证明的违法产品的处罚。而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实际是未经过国家许可、未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产品,理应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来处罚经营者。即“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综上,销售假冒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给予处罚,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充分采集当事人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还未进行销售应该如何处罚

不管出于哪个环节,对于查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都可以依法查处

5、药监局对假冒保健食品能够使用《产品质量法》处罚吗

不能,产品质量法的执法主体就不是药监。药监局职责: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6、经营假冒保健食品该如何处罚

后查询卫生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发现该保健zd食品相关信息,该保健食品标示的批准文号为冒用另外一种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这个案例引起有关经营假冒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的争议。在对本案的讨论过程中,执法人员就如何对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产生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是不对的,但由于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对此也无相应规定专,根据“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不能对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应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对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没有相关规定,理应根据“特别法中无规定适用一般法”的原则,将此案移送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属,由该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特别规

7、食品经营违法处罚:若经营假冒保健食品,货值一万,处罚时应该依据什么?是按货值金额还是违法所得来算?

国家药监局2011年4月有个通知,明确规定了对该类行为知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道,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内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罚款容应该按照货值金额计算

8、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zd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专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假冒保健食品谁处理?怎么处理?适用哪些法律?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回。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答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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